原标题:罕见!堂堂券商老总竟兼职酒店经理挣外快,监管出手了!
来源:中国经营报
在很多人眼里,金融行业一直是“高薪”与“高大上”的代名词,也是很多人梦寐以求想进入的行业。然而一些从业者似乎嫌待遇不够好,在外干起了兼职。
近期,重庆证监局一口气开出四张罚单,被罚原因是同一个:券商员工在外兼职。
券商从业人员违规兼职
个人及公司双双领罚
重庆证监局称,发现浙商证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陈健、申万宏源证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王军在任职期间存在兼职的行为,反映两家券商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因此对两家券商及前述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具体而言,陈健在担任浙商证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担任重庆佰富江景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经理;
王军在担任申万宏源证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担任重庆钰鑫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从兼职职务来看,券商分公司负责人跨界担任酒店经理比较罕见,一般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的情况更普遍。中证协网站信息显示,陈健曾任职中金财富、银河证券,2009年12月入职浙商证券,目前尚无新的注册变更记录。
值得一提的是,陈健还是该酒店的前主要股东。启信宝数据显示,陈健在2011年8月认缴出资493万元,持有酒店49.3%股份,后于2021年2月3号退出,所持股份由詹大富“接盘”。
对于这两位分公司负责人的兼职行为,重庆证监局表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两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另外,相应券商也受到处罚,发布处罚决定的日期分别为4月14日,4月13日。
被罚券商去年人均年薪超50万
作为券商重庆分公司的负责人,薪酬水平通常不会低,然而上述两位似乎并不满足,还在外兼职挣外快。
根据A股上市券商的2020年业绩报告,大部分券商员工的薪酬总额较2019年均有所上涨。
从已发放的薪酬总额看,2020年中信证券、中金公司薪酬总支出超100亿元,华泰证券、国泰君安、广发证券、海通证券、招商证券、申万宏源、中信建投、银河证券和东方证券位居前列,薪酬支出均超50亿元。
从人均薪酬看,中金公司的人均薪酬高达115.57万元。因违规兼职被处罚的两家券商,申万宏源和浙商证券人均年薪也超过50万元。其中,申万宏源2020年人均薪酬58.91万元,浙商证券则为53.77万元。
为何要“铤而走险”外出兼职?
虽然平均薪酬只能作为一个行业参考,并不能全面地反映券商人员的收入分配状况,但起码还是能够说明金融行业薪水并不低。为何仍有券商高管“铤而走险”外出兼职?
据中国证券报,有券商人士表示,本职工作薪资高和兼职并不冲突,有些兼职就是挂名,并不一定实际参与业务和经营。比如一些公司的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相当于“高级顾问”,主要职责是从专家的角度提出建议,或者是利用其社会关系等无形资源,但是又有不错的报酬,因此具备了足够的吸引力。
据界面新闻,“分公司就是大一点的营业部,负责人增加了一点管理职责,但讲白了,他们主要工作还是营销,在外面跑企业,接触人群广泛,遇到有利可图的事情就参与了。”一位券商合规条线人士对记者表示。
另一位业内人士称,无论公司上市与否,用独董来拉拢券商负责人,之后上市、融资或交易等业务,都可能存在利益冲突。
“当总经理就更严重了,这是两份全职工作,不仅是个人在外投资,还负责主要运营。一边是国企地方负责人,一边是自己的生意,到底把精力放在哪?”业内人士表示。
券商员工违规兼职事例频发
虽然券商从业人员利用非工作时间挣外快是否违法暂未有明文规定。但近两年来,证券公司券商高管及分支机构责任人因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而被处罚的案例并不少见。
近段时间,除了前述浙商证券和申万宏源证券外,至少还包括五矿证券和方正证券。
今年4月12日,广东证监局称,陈权在担任五矿证券广州华夏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行为。对此,广东证监局对陈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而在不到半年前的去年12月31日,山东证监局发布处罚信息表示,方正证券济南分公司总经理许峰在任职期间兼任其他企业法人,监管对方正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
去年10月底,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券商人员给同行培训被开除的案件。
2017年,中信证券前部门副总裁管春阳因在任期间给多家券商举行培训,不仅被中信证券开除,还被扣发百万元人民币的年终奖。
值得一提的是,这场诉讼官司从2017年一直持续到2020年。最终,这起劳动争议的最终判决结果直到去年10月26日才对外公布。
事实上,早在2006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曾发文规定,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2010年11月,证监会又发布修订稿,放宽了证券公司“董、监、高”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兼职的有关规定,不再硬性要求他们只能在两家子公司兼职。
另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综合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界面新闻、中国基金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