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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女教师代理案件被控敲诈勒索 检方:以控告要挟敲诈干部及当事人

原标题:退休女教师代理案件被控敲诈勒索检方:以控告要挟敲诈干部及当事人

现年69岁的王淑珍是山西运城一名退休女教师。退休后的十余年间,她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先后代理过30多起案件,以民事案件、行政申诉案件为主。

2017年,王淑珍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被捕。该案历经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新一审判决,2020年11月,芮城县法院作出判决:王淑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违规代理案件之机,采用向相关部门举报、控告等手段,对多名被害人进行威胁、要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王淑珍被判处12年刑期后,选择了上诉。她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系在代理案件时,收取或者代收取“经法官调解,案件双方认可”的赔偿款、应收的代理费及应收的债务。

根据此前媒体报道,代理案件过程中,王淑珍曾举报、控告过多名运城市河津地区公检法等公职人员,先后有18名公职人员被处理,她也因此被媒体称为“民间讼师”。

↑2019年2月27日,王淑珍案一审第二次开庭,王淑珍(左)和同案被告人程某某图据网络

↑2019年2月27日,王淑珍案一审第二次开庭,王淑珍(左)和同案被告人程某某图据网络

公诉机关则称,王淑珍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通过非法上访手段,以控告他人相要挟,敲诈勒索党政干部以及涉案当事人财物累计达60余万元,犯罪数额巨大,严重破坏了改革创新的法治秩序、发展环境,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5月10日、11日,王淑珍被控敲诈勒索案在运城中院二审开庭审理。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公诉机关指控的四起“敲诈勒索”事实中,有二起系在河津市法院法官王军主持下“达成调解”,被害人向本案被告人支付涉案款项、或通过王军银行账户向被告人支付涉案款项。

为此,王淑珍辩护人当庭提交了举报材料,要求对王军立案查处,“如果王淑珍构成敲诈勒索罪,那么在中间进行调解的王军法官就是共犯,也应被追究刑责。”

从退休女教师到“民间讼师”

王淑珍生于1952年,系山西运城河津市机关幼儿园的退休教师。

根据此前新京报报道,王淑珍退休后不久,就走上了“民间讼师”的道路,这次“转型”始于她个人的一次维权。

↑当教师时候的王淑珍

↑当教师时候的王淑珍

2007年,王淑珍和妹妹一家在河津市城关村附近承包的一片土地被人强行占用,青苗被毁;王淑珍拒绝为涉案村民出具谅解书,结果遭到他人的报复,王淑珍本人及其亲戚被殴打。

事发后,王淑珍开始维权多年,不停向河津市公检法反映情况,多年后,进行报复的村民最终获刑。在维权过程中,王淑珍开始自学法律知识。

王淑珍为自己“讨公道”的事情在河津当地传开,不少身有官司的人开始找到她,希望由她来代理自己的案件。

河津市公安局信访科一名工作人员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曾说,王淑珍“讲起法律来头头是道”,维权几年下来,对河津市公检法的位置、人员了如指掌,就连河津市政府及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曾向有官司的亲友推荐王淑珍。

从2007年开始,王淑珍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代理过30多起当事人的案件,其中以民事案件、行政申诉案件为主。

↑《新京报》报道截图

↑《新京报》报道截图

非科班出身的王淑珍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路子很野”,往往采用举报、控告的形式。而根据媒体报道,王淑珍曾举报、控告过多名运城市河津地区公检法等公职人员,先后有18名公职人员被处理,其中包括河津市检察院原检察长刘少华、河津市法院原副院长原建强等人。

王淑珍渐渐被称为“民间讼师”。普通公民在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情况下,能否成为诉讼代理人?红星新闻记者查阅获悉,《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均可在案件当事人委托后担任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亦如此。

此外,除民事、行政案件外,刑事案件申诉也可委托公民代理,同样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敲诈勒索”与“非法经营”

2017年6月,王淑珍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刑拘;不久,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被逮捕。

该案由芮城县人民检察院异地公诉。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检方起诉书内容显示,王淑珍被指控四起“敲诈勒索”犯罪。

检方指控,2010年8月,王淑珍受周世民等人委托,代理周与连伯村工程款执行一案,在代理期间,王淑珍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向河津市人大控告连伯村委会主任杨毅刚;杨毅刚由于被控告,需要不断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无法安心工作,为了个人安心,委托他人交付10万元。

↑检方对王淑珍犯敲诈勒索罪的指控

↑检方对王淑珍犯敲诈勒索罪的指控

2012年,王淑珍在代理上述周世民案中,认为吕武荣在任河津市阳村乡党委书记时,阻碍该案工程款执行,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追究吕武荣刑责;吕迫于压力,委托他人与王淑珍商议,委托人向王淑珍交付10万元并告知“这是吕武荣的钱你收下,以后不要再告了”。

2007年,王淑珍一亲戚被他人殴打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王淑珍代理该案后,借助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向河津市法院提出河津市公安局对打人者行政处罚过轻,同时多次向河津市纪委反映办案民警存在包庇行为。向河津市法院提出打人者租赁山西某公司的土地存在问题,扬言要找该公司的麻烦,要求打人者支付40万元,“二人被迫同意了王淑珍的要求。”

2012年,刘斌武儿子在河津发生车祸致重伤,刘斌武委托王淑珍代理诉讼,约定以赔偿款10%给付,并先付代理费2000元;2014年,法院判决刘获赔16万余元,双方因代理费问题产生争执。王淑珍提出“提高代理费抽取比例”等要求,“刘斌武为了及时拿到赔偿款,被迫同意。”

公诉机关称,王淑珍参与敲诈勒索4次,涉案数额为63万余元。

同时,王淑珍被指控21起“非法经营”犯罪。其中多为接受委托后“有偿代理”,收取当事人代理费用。

↑检方对王淑珍犯非法经营罪的指控

↑检方对王淑珍犯非法经营罪的指控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王淑珍被控的“非法经营”犯罪事实中,王淑珍收取的代理费多为1000、2000元,其中5起代理费超过1万元。检方称,王淑珍利用公民身份代理21次,非法牟利共计26万余元。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称,王淑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胁迫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利用公民代理规定从事有偿诉讼代理业务非法牟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和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因敲诈勒索罪获刑12年,法院未认定非法经营罪

在原一审庭审中,王淑珍本人辩称,起诉书指控内容全部都是代理案件引发的,“我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敲诈任何人……我不是给他人代理案子谋生,代理案子有错,但没有犯罪。”

关于检方非法经营罪的指控,王淑珍的原一审辩护人也称,王淑珍没有假冒律师执业,为合法的公民代理,“既未非法牟利,也未给当事人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后果,反而通过其代理弥补了县域法律服务市场的不足,不应追究非法经营罪的刑责。”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指控,王淑珍的原一审辩护人称,王淑珍没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也没有采取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应当判决无罪。

王淑珍辩护人指出,在数起被指控的敲诈勒索犯罪中,王淑珍向相关部门控告官员问题,这些官员“恐惧的对象并非王淑珍,而是司法机关,是害怕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9年2月,芮城县法院作出原一审判决称,王淑珍借代理案件之机,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占为己有,达到非法占有之目的,“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罪”问题,芮城县法院认为,王淑珍以公民身份从事有偿诉讼代理的行为,造成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混乱,影响了正常的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属于违法行为,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芮城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淑珍12年刑期。

↑芮城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淑珍12年刑期。

芮城县法院原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淑珍有期徒刑12年。王淑珍提起上诉后,2019年10月,运城中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20年11月,芮城县法院作出新一审判决。王淑珍再次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王淑珍辩护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在重审开庭时亦称,王淑珍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被指控的数起敲诈勒索犯罪中,王淑珍收取或代收取的钱款,系刑事谅解款或民事谅解款,而其作为公民代理案件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合情合理合法。

二审当庭举报曾居中调解法官:“如果构成敲诈勒索,他就是共犯”

王淑珍辩护人范辰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王淑珍案原审一审判决数日前的2019年2月18日,时任运城市市委书记的刘志宏在全市大会的讲话中将王淑珍描述为“诬告党员干部的不法人员”,表示要以王淑珍为典型进行严厉打击,运城市法院院长、运城市检察院检察长均参会。

根据运城市委机关刊物《运城论坛》刊发的消息,王淑珍案原审一审判决数日前的2019年2月18日,时任运城市市委书记刘志宏在全市大会的讲话中指出,以河津王淑珍案件为典型,“严厉打击诬告党员干部的不法人员,切实进化社会风气。”

↑运城市委政策研究室微信公众号“运城论坛YCLT”截图

↑运城市委政策研究室微信公众号“运城论坛YCLT”截图

对此,范辰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淑珍的举报和控告的行为是诬告,这样的表述疑似“未判决先定调”。为此,范辰多次提出,本案应指定到运城市以外审理,但未被采信。

5月10日、11日,王淑珍被控敲诈勒索案在运城中院二审开庭审理。红星新闻记者获悉,王淑珍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采取了控告、举报等手段,并最终收取或代收取涉案钱款,这一行为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成为了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出庭检察官称,“认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要看被害人主观上有没有受到胁迫。”具体到本案的“敲诈勒索”犯罪,出庭检察官称,王淑珍利用连伯村委会主任杨毅刚害怕被调查的心理,迫使其支付10万元,利用殴打其亲戚者不愿意被行政拘留的心理实施敲诈勒索等,“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红星新闻记者从案件材料中获悉,王淑珍被指控的敲诈勒索连伯村委会主任杨毅刚、敲诈勒索殴打其亲戚者两起犯罪事实中,河津市法院法官王军作为居中调解者,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案件材料显示,杨毅刚被王淑珍控告后,委托他人进行调解。在王军安排下,调解在河津市法院二楼接待室进行,调解过程中,杨毅刚委托人提出支付10万元。

范辰指出,杨毅刚被控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犯罪行为后,司法机关予以刑事立案,并由河津市法院进行审理,“杨毅刚支付10万元刑事谅解款后,被河津市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另外,王淑珍“敲诈勒索”殴打其亲戚者一事,亦系王军主持下的调解行为,且涉案的40万元中,有39万元是通过王军的银行账号转账给王淑珍。

↑王军《情况说明》

↑王军《情况说明》

庭审中呈现的一份由王军书写的《情况说明》内容显示,殴打王淑珍亲戚者曾主动找到王军调解此案,于是王军找到王淑珍;交流中,王淑珍提出各种损失赔偿共计40万元。征得双方同意后,王军将对方打来的39万元支付给王淑珍。在案材料显示,款项到账后,王淑珍亲戚撤诉,案件就此了结。

5月11日的庭审中,范辰当庭递交书面材料,举报这命居中调解的法官王军:“如果王淑珍被判构成敲诈勒索罪,那么在中间进行调解的王军法官,就是敲诈勒索罪的共犯,也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运城中院接收了举报材料。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该案二审持续了两天的开庭,将择期宣判。

红星新闻记者王剑强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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