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杜绝电瓶车上楼,落实禁令不能一拖再拖!|人民锐见
四川成都某小区突发电动自行车在电梯内爆燃事故,造成5人受伤,其中还包括1名婴儿。看到视频中瞬间吞噬众人的烈火,我们痛心于无辜居民遭受的痛苦,谴责车主安全意识淡薄、枉顾公共安全。更令人遗憾的是,事发后第二天,有记者走访发现,同一栋楼内至少仍有3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道内充电。而小区物业回应称因没有执法权限,不能进行有效监管。
事故的黑烟尚未散去,鲜血的教训犹在眼前,新的危险却又堂而皇之在众人眼下酝酿。物业是否真的无能为力,是否真的欲监管而不能?答案显然不是。《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已经明确:“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可见,物业管理人员不仅可以,而且应该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更是法律规定的责任。有法可依而不依,是对法律的无知、对工作的失职。“没有执法权限”,更像是物业推卸责任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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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车主并非真的无畏。视频中电动自行车爆炸时,车主的慌乱显而易见。他并非不知道车辆爆炸的危险,只是不曾想过会真实发生。患生于所忽,祸发于细微,比无畏更可怕的是心存侥幸,或许有些人认为意外是小概率事件,但再小的概率,都意味着有发生的可能性,而这一可能性一旦落在个体身上,就意味着沉重打击。另一方面,车主们明知不能为而为之的现实原因,从其他住户口中也能得知一二。在记者采访中,有住户表示,因为物管每月收取的充电停车费太贵,车棚开放时间也太短,所以将电动自行车带回家充电是常事。由此得见,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人电同屋、私拉电线等乱象屡禁不止,有着停放、充电等现实需求存在的原因。
实际上,早在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发布文件,强调“应杜绝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等情况发生”,多数物业也在小区内张贴了公告提示电动自行车不进电梯,上海、济南、潍坊等地有小区安装了电动车禁入电梯智慧管控装置,当有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轿厢内,系统会自动控制电梯停止运行……但此类举措往往集中在限制“进楼”这一环节,而未触及为什么电动自行车要进楼这一问题。换位思考一下,如果小区充电设备完善易达、收费合理,住户何必大费周章冒着危险将车辆运输进高楼。应该看到,充电是电动自行车主刚需,封堵了进楼的通道虽然最大程度降低了管理成本,但未必有效。现实情况说明这样只会让车主们“各显神通”达到充电目的。要让“禁令”发挥作用,还需切实回应车主的充电需求,提供相应的充电服务,疏堵结合,方能有效降低火灾风险。
诚然,要实现电动自行车主、物业、其他住户等多方满意的充电服务并非易事,从设施布局,到日常维护,再到实际利用效率,以及对公共空间的占用,对其他住户的影响等等,都需要审慎考量。但在公共安全面前,没有人可以作壁上观。物业发挥好管理服务职责;车主提高安全意识,杜绝侥幸心理,尊重公共安全;居民提高警惕心理,监督充电乱象,携手让电动自行车回归该停放的位置,让充电不再为难、不再危险,方能让此类惨案不再发生,让电动自行车火灾安全隐患消除于未发。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