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报告:民企产权保护立法待完善,错抓错捕问题要及时纠错
中国法治实施“年度体检”指出,刑法关于民营经济产权保护的立法规定仍待完善,司法裁判应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须审慎适用刑罚。
5月9日,《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1)》(以下简称报告)在京发布,披露2020年度法治实施十大事件,回顾过去一年中国法治实施总体情况。
澎湃新闻注意到,中国法治实施报告项目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和中南大学于2013年联合发起和主办,迄今已连续出版年度报告8部,皆在回应十八大以来中国法治建设新阶段的中心任务,聚焦法治实施,记录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为法治中国实践提供系统的“年度体检”。
在刑法实施报告中,有关民营经济安全的刑法保障得到关注。针对民营经济刑事立法保护存在的问题,报告指出,我国刑法的任务,明确以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及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为范围加以保护。在犯罪的概念的法条中,也将该三类作为犯罪的对象施加保护,根据《刑法》第92条对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的规定,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等包含在“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中。而对于民营经济而言,其范围还包括中外合资企业、混合所有制等经济形式的产权,刑法中却并未明确作出规定。
报告认为,刑法对于民营经济的保护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片面性,体现在国有企业、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而民营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同行为却无刑法约束。
在刑法保护完善路径上,前述报告为此呼吁完善立法,建构罪刑均衡体系化方案。具体而言,是将民营经济的产权保护明确纳入刑法任务。
报告指出,我国《刑法》第2条关于刑法的任务的规定,并未将民营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明确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刑法的任务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不应当限于国有经济在内的公共财产的保护,而应当充分发挥其后盾法的作用,实现一体保护、全面保护。
与此同时,还应明确公、私财产规定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刑法》第91条、第92条关于公共财产与私人所有财产范围的界定也同样存在保护不全面的问题。”报告指出,界定民营经济的刑法体系性地位,做到与总则刑法任务的呼应是《刑法》第91条、第92条所需解决的问题。从民营企业自身来看,当前企业独立决策性质减弱,运营管理制度性增强,市场经营步入规范化管理轨道,这些均为刑法的外部规制提供了可行性。
在司法保护方面,报告提出要强化司法,确保刑事立法的贯彻执行。报告提出,强化对民营经济的刑法保护,首先要加强干警队伍建设。严格区分主体责任,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
“当前,刑法关于民营经济产权保护的立法规定还有待完善,在此之前,司法裁判应当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对合法的不以有罪论,对罪轻的不加以重罚。同时,要严格区分企业与企业家的法律责任。”报告认为,民营经济的私人属性使企业家与企业之间具有更为紧密的联系,实践中,不能因为企业家的责任,过分牵连到企业的日常经营上,也不能在追究了企业的责任后对企业家求全责备。只有严格区分主体的责任,坚持罪刑法定,才利于企业的长是展和企业家的权益保护。
与此同时,还应审慎适用兜底条款,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报告指出,在民营经济刑事犯罪中,融资类犯罪问题凸显,尤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最。兜底条款在刑法适用中虽然解决了新型经济犯罪类型的问题,却也给民营企业运营带来一定的刑事风险。
“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必须审慎适用刑罚。”报告直言,就刑事犯罪而言,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然性,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在“严”不在“重”。审慎用刑,特别是重视非法经营罪等“口袋罪”的适用,刑事执法须明确犯罪构成,确保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此外,报告还强调公安机关应准确把握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第一、公安机关对涉民营企业违法行为不随意立案,严防经济纠纷进入刑事司法领域。尤其要严格区分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明确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严格分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坚决防止将民营企业经营者个人行为与民营企业捆绑处理。第二、要慎用查封、扣柙、冻结等侦查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民营企业日常运营不受不当干扰,维稳民营经济创造活力。第三、错抓错捕的问题要及时纠错,通过强化执法部门对案件的监督管理,强化法新部门对涉经济案件的监督管理,及时止损。
责任编辑:张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