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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因超期未获支持法官提醒职工维权要趁早

原标题:工伤认定因超期未获支持法官提醒职工维权要趁早

在给一家公司干活中受了伤,却因为过了规定期限,申请工伤先后被人社部门和法院驳回,老汪的教训可谓深刻。

2016年6月,风华公司与老张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将风华公司名下一处引水隧道部分工程发包给老张修建。其后,老张请同村老汪前去工地务工。老汪在工地从事地面打水磨工作。2017年3月17日,老汪在操作水磨机时,不慎伤及左手小指,随后被送往医院医治。

老汪伤愈出院后,请求风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风华公司以不具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老汪便于2018年3月12日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机构决定不予受理。老汪不服,

向法院起诉,2018年5月29日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18年7月15日,老汪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材料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老汪超过1年的申请期限为由,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老汪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除去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等合理时间,老汪申请认定工伤也已超过1年法定申请期限,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老汪于2017年3月17日入院,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是从2017年3月18日起算。老汪于2018年7月15日才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即便是扣除老汪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等所花费时间,其工伤认定申请也已经超过1年的法定期限,因此未能获得支持。

法官寄语

工伤认定是职工获得相应赔偿的先决条件,广大职工在遭遇事故伤害后,应注意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尽快提起工伤认定申请,避免因超期走入维权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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