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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强奸醉酒女同学“判三缓四”引争议 专家:获谅解从轻处罚,不等同“花钱买刑”

原标题:大学生强奸醉酒女同学“判三缓四”引争议法学专家:获谅解从轻处罚,不等同“花钱买刑”

3月28日,一则“大学生强奸醉酒女同学,法院判三年缓刑四年”的新闻引发热议。

据媒体报道,浙江某大学一名男生赵某组织学校音乐社团成员共四人,在校内排练房喝酒聚餐,当晚赵某和被害人严某以及另外两名学生饮酒后躺在排练房地上睡觉。赵某醒后趁严某醉酒无力反抗之际,将其抱至隔壁房间沙发上,强行与严某发生关系。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资料图片。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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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妇女处于醉酒状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依法适用缓刑。

然而,关于赵某强奸同学一案量刑是否合理引发争议。“缓四相当于没判”,不少网友认为量刑过轻,或不适用缓刑。对此,红星新闻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侯士朝律师和北京尚孚律师事务所王长清律师。

观点一:量刑偏轻,应慎用缓刑

王长清律师表示,依据《刑法》关于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及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最高法院关于《量刑指导意见》的观点,对于强奸这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案件,积极赔偿被害人以获得减少刑期的标准应从严掌握。”王长清律师认为。

关于强奸罪认定问题,侯士朝律师指出,依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赵某强奸一案中,赵某趁被害人醉酒熟睡之际,利用被害人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借机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

“我国除了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明确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般不得假释外,本罪并未明确被禁止适用缓刑,实践中也有适用缓刑的案例存在。”但侯士朝律师同时指出,应“慎用缓刑”。

资料图片。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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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士朝律师认为,强奸罪属于重大暴力性犯罪,对被害人身体和心理伤害很大,社会危害性也大,这就需要在运用刑罚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时,对于那些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强奸、强制猥亵妇女儿童、拐卖妇女儿童、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严重犯罪,尤其不存在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时,应慎重适用缓刑,严格把握缓刑的适用条件,能不适用就不适用,重视刑罚对犯罪的惩治功能、报应作用。

“这个案子判缓刑不妥,量刑偏轻,判处缓刑有些适用无底线。”侯士朝律师表示,一些法院在审理大学生刑事犯罪的案件中,会考虑到被告人在就读期间犯罪,从轻判决判处缓刑,但这样判决会有副作用——或会误导致一些潜在犯罪者认为,只要赔钱谅解就可以不用坐牢,或者说只要是就读的犯罪就不用坐牢,“大学生将来会成为国家栋梁、建设支柱,国家严格要求也是情理之中,还有利于提高素质和法律意识,法律的同情心不能滥用。”

观点二: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基本合理

阮齐林教授认为,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强奸不适用缓刑,即强奸案件也符合缓刑的条件,因此一些网友从此案表面上去看,认为赵某强奸一案判缓刑是错的,但网友这种表面的看法是错误的。在司法实务中,以往法院判处的强奸罪案,也有适用缓刑的案例,这个案件并非个例。

阮齐林教授分析此案判决适用缓刑所满足的条件时指出,首先,法律上没有禁止对强奸罪适用缓刑,且赵某强奸案中满足刑期三年以下;赵某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法院在量刑时也会考虑他平时的表现。

资料图片。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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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涉及隐私,披露信息有限,我通过案情大致了解到,赵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没有前科;从犯罪过程来看,赵某是利用被害人醉酒的状态强行发生性关系,不具有暴力性,这和用暴力胁迫方式强行发生关系是有区别的,量刑时也相对轻一些。”阮齐林教授还提到,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利用被害人醉态下不知反抗、拒绝而发生性行为,这类案件查证非常困难。女方的证词可能是自己什么都不知道,或者是当时意识到但无法摆脱,男方的证词可能是女方自己也愿意、两人平时关系就好。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定罪上的困难,如果此时嫌犯认罪认罚,也使得司法人员减轻了定罪、举证的苦难,算是配合了司法调查,节约了司法资源,在量刑上也予以考虑此情节。

阮齐林教授还表示,此案还有赔偿获得谅解的情节,有的人或许认为,出钱赔偿被害人似乎是“拿钱买刑”,是“司法不公”,但实际上,也要考虑被害人的情况。对他人人身侵害具有两个危害性,一方面是破坏了公共秩序和我们共同生活的基本规则和价值,所以强奸是公诉罪;但也要考虑最直接的被害人的利益,尤其在现代刑法中,认为我们应该重视教育、改造罪犯以外,更应考虑被害人的利益,在案件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如果罪犯表现出足够的悔意,给被害人一定的赔偿,求得被害人的谅解,也算是有利于被害人解开心结、获得抚慰的方式,罪犯得到谅解从轻处罚,这就不能简单地说成“花钱买刑”。

“适用缓刑的案件一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比较多,法院可能考虑到赵某是一个在校大学生,也很年轻,给年轻人一个机会也是符合形势政策的。”阮齐林教授指出,刑法的目的除了根据罪行的轻重施以惩罚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预防犯罪、教育改造,让罪犯最终能回归社会。如果让罪犯在社区接受矫正,不与家庭、社会脱离,也可能有助于将因犯罪受到刑法处罚所产生的消极副作用降到最低。阮齐林教授认为,赵某犯强奸罪一案法院判决基本合理。

❏延伸阅读·相似案例

红星新闻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类似的“学生强奸他人获刑”案件中,也有“被告人获刑三年以下,并处缓刑”的判例。

在青海西宁2018年发生的一起案件中,一名大二学生李某在酒店用被子和枕头捂住其同学口鼻,强行与同学发生性关系。案发后,李某自行前往公安局投案,李某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李某自首且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李某还提交证明材料,证明其从青海某大学经管学院退学后,某广播电视大学同意接收其在该校汉语言文学专业继续就读。

二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李某自首可减轻处罚;考虑到李某系在校学生,某广播电视大学亦同意接收其继续上学,且其一贯表现好,真诚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此案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李某适用缓刑,改判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红星新闻记者陈卿媛

责任编辑: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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