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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姐妹为父追凶25年”案凶手被判赔3.6万元,死者家属上诉

原标题:湖南“姐妹为父追凶25年”案凶手被判赔3.6万元,死者家属上诉

3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湖南张家界市慈利县“姐妹为父追凶25年”案被害人张国恒女儿张玲丽处获悉,针对张家界中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樊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3.6万余元的民事判决部分,日前,被害人家属已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1994年7月2日,湖南慈利县洞溪乡洞溪村五湾组村民张国恒,因为稻田灌溉之事与同村村民张某卓发生冲突。冲突中,张国恒被张某卓的儿子张某樊用杀猪刀刺伤致死;后张某樊外逃,从此销声匿迹。

张国恒的两个女儿为父追凶,坚持了25年。2019年9月29日,潜逃多年的张某樊落网。同时,张某樊的姐姐张某春因涉嫌包庇、窝藏罪被刑拘。

↑一审判决书

↑一审判决书

2020年3月11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樊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某樊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同时,张某樊姐姐张某春“明知张某樊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针对张阿丽、张玲丽姐妹提出的索赔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121万余元的附带民事赔偿诉求,张家界中院在判决书中称,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失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均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主张的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张家界中院判令张某樊赔偿张阿丽、张玲丽物质损失丧葬费36650元。

↑幼年时的张家姐妹

↑幼年时的张家姐妹

张玲丽告诉红星新闻记者,3月24日,姐妹二人向湖南高院递交了上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樊承担除一审认定的丧葬费外,还承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7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上诉状》内容显示,张玲丽姐妹二人称,“父亲被杀害时,两人尚年幼,要求张某樊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30万元……”

↑被害人家属《上诉状》

↑被害人家属《上诉状》

张玲丽姐妹二人还表示,因为张某樊的犯罪行为,导致她们家庭支离破碎,她们“二十多年来沉浸在悲痛之中,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申请精神抚慰金5万元。”

同时,她们还在《上诉状》中说,针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由于时间久远,有的消费支出没有开具票据,但是确实有相应的支出,且数额巨大,“希望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的民事赔偿数额予以纠正。”

红星新闻记者王剑强

责任编辑: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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