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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事故致残尚未开庭突然去世 五年残疾赔偿金该不该赔?

原标题:老人事故致残尚未开庭突然去世,五年残疾赔偿金该不该赔?

2019年底,年过八旬的郑福老人被汽车撞伤,致十级伤残。去年6月,拿到鉴定意见后的郑家正打算诉讼维权,索讨各项损失,郑福老人突然因脑梗去世。按照法律规定,年满75岁之后,残疾赔偿金按五年的标准支付。被告方保险公司表示,人都没了,我凭什么还要支付伤残赔偿?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到底算什么,是给伤残人的生活补助,还是作为一项可由他人继承的财产?近期,密云法院审结了此案。

事故赔偿案尚未开庭

耄耋老人突然去世

事故发生在2019年 12月 23日下午,市民郑敏接到电话,被告知老父亲刚被汽车撞伤,正在抢救。郑敏火急火燎赶到医院,只见老人痛苦地躺在急救床上,面无血色、不停呻吟。肇事司机孙长安守在病床边上,满脸愧疚。他说,事发时他正倒车,没注意从路边走过来的老人,将他撞倒在地,因老人年岁已高,他也不敢上去挪动,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

手术十分顺利,住院治疗27天后,郑福遵照医嘱出院回家休养。

经交管部门认定,孙长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郑福无责任。车子上了交强险和保额为50万的商业三者险,协商理赔时,郑家和保险公司出现了争议。保险公司认为,在郑福花费的医疗费中,应当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同时表示,如果郑家主张残疾赔偿金,必须先进行伤残鉴定。为此,郑家向相关鉴定中心提出了鉴定申请,2020年5月15日,北京市红十字会急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就郑福的伤情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郑福致残程度等级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

就在一家人着手准备诉讼维权的时候,意外再次发生。2020年6月28日,郑福因突发脑梗去世。郑敏作为郑福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长安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父郑福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其中残疾赔偿金一项,按照十级伤残的标准,主张了5年。

保险公司

人都没了为何要继续赔五年?

这种局面,一般人很少会遇到:要求残疾赔偿金的人,尚未开庭却因其他原因去世。这个赔偿金到底还给不给?

果然,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了异议。对事故发生的过程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保险公司全部认可,但是不同意支付残疾赔偿金。保险公司表示,郑福在2020年5月进行了伤残鉴定,但是仅仅一个月之后,郑福就去世了,且根据他的医学死亡证明可见,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无关。人都没了,哪儿谈得上“残疾”赔偿金?保险公司称,只能同意按照郑福定残之日到去世之日之间这一个多月,给付残疾赔偿金。

郑敏当然不同意。她提出,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依据主要包括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人均收入、社会平均寿命、定残时间的年龄这4个因素。“法律没说残疾赔偿金非得按人实际活了多久来赔偿,而且计算年限从来都用‘年’为单位的,没人用‘月’做单位。”她坚持要求保险公司一方赔偿郑福五年的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它是用于当事人残疾后的生活保障,还是一项单纯的财产权利?

主审法官王雪告诉记者,残疾赔偿金的问题有着明确的界定。在所有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问题上,法院须参照上一年度的国家统计局依法公开的统计结果中,北京地区居民收入水平作为标准计算。“比如今年的案件,需要参照的标准是北京市公布的2020年度的居民收入水平,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参照标准是不同的,但是,自2020年4月1日起开始,此类案件中北京不再区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都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

伤残程度不同,伤残赔偿指数也有巨大区别。如果被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伤残,比如“脖子以下无知觉”,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指数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十级伤残,赔偿数额为这个数字的10%,也就是6943.4元。

同时,伤残人士的年龄也与赔偿金总额有直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必须要在评残之后,确定了伤残等级,法院根据鉴定报告作出的结论,才能按照既有的公式来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王雪法官说。

记者了解到,由于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确认赔偿的时间起点为“定残之日”,而且对于伤残者年龄与确定的赔偿标准之间又有明确的对应关系,那么对于在六十周岁至七十五周岁之间的当事人,早日定残就有着更大的意义:毕竟提前去定残,就能依法多拿一年的残疾赔偿金。特别是对于五十九周岁之后发生事故的,在符合定残条件之后,就更不要拖延,毕竟“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若非得按实际生存年限赔

可能造成社会诚信危机

在郑福一案中,尽管在案件还没有开庭的时候,郑福突然去世,但法院已经拿到他的评残鉴定,符合其继承人主张残疾赔偿金的条件。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孙长安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为50万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各方对于交通事故的事实情况及郑敏主张的医疗费等情况无异议,对此法院不持异议。依据关于残疾赔偿金的司法解释,残疾赔偿金是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是根据受害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伤残等级而拟制的补偿标准,采取定型化赔偿方式,设置固定的赔偿标准或期限。

法院认为,受害人在定残后、诉讼期间,因非本次交通事故原因死亡,并不减损侵权人一方侵权行为的后果,故仍应根据上述规定来计算残疾赔偿金。

自作出伤残鉴定之日起,虽然法院尚未开庭,但是他对侵权人享有的债权请求权的数额已经确定。郑福于1933年2月22日出生,2020年5月15日定残,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应据此依法计算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性质的权利,郑福因病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郑敏有权继承郑福的债权请求权。郑敏主张残疾赔偿金不高于法定标准,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郑敏关于残疾赔偿金的相关主张,判决宣告后,保险公司也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王雪说,从单一这一个案子上看,貌似保险公司“亏”了,毕竟被告一方很可能认为“我赔多了”。但是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是对受伤个人实际生存年限不能确定情况下的一个平均估算,并不真正要在每一个案件中,查实受害人真正的生存年限。“这个数据只是一个平均数,在这个案子里,受害人未开庭就去世,但也有的案子,75周岁以上的受害人之后又活了很多年,远超过五年,但是他们一样也只能拿到五年的残疾赔偿金。”法官表示,赔偿数额在伤残等级评定之时就已经被固定化,如果以诉讼期间受害人的实际生存期间来决定残疾赔偿金,将会导致侵权人拖延诉讼、拖延履行,甚至造成社会诚信危机。

此外,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定残后计算得出的残疾赔偿金,必须一次性给付。其中的“一次性”给付,就是“定额化赔偿”。因此,被侵权人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不应扣减依法核算的残疾赔偿金数额。

责任编辑:朱学森 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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