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家庭主妇离婚获5万元补偿”网友吵翻了,我们和几位全职太太聊了聊
近日,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补偿”案件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法院一审判决在准予双方离婚的基础上,考虑到女方在照顾孩子、料理家务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判决男方给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
在评论区里,许多网友吵翻了。有的人觉得“补偿5万元实在太少”,也有人认为“这已经是一种进步了”,还有网友提出“不能因为男性不做家务,就是没做贡献”的观点。
为此知道君还和几位全职主妇聊了聊。有位全职妈妈说,“如果有女儿,我会告诉她无论如何不要当全职太太”;也有全职太太认为,“比起上班族,家庭主妇这点工作算不上辛苦”。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杨晓林认为,该判决体现了法律层面对于家务劳动价值的高度认可。此外,他认为“家务补偿款”的数额需要依照实际情况来确定,否则如果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判再高而会落空。
案件回顾
女方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较多义务,给予离婚家务补偿5万元
陈先生与王女士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于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孩子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知道君注意到,陈先生曾于2019年、2020年间先后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其中第一次,陈先生自己撤回了起诉,第二次,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离婚请求,第三次,法院一审判决准予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则由双方平均分割;而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的要求,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房山区法院认为,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因王女士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女士合法的权益,故现王女士要求陈先生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对于王女士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全职太太们怎么看
全职太太许诺:“如果有女儿,我会告诉她不要当全职太太”
去年年底,许诺(化名)告别全职妈妈的身份,重新走上新的工作岗位。此前四年多的时间里,她一直忙于照顾孩子的饮食起居和学习,在此过程,也迎来了第二个孩子。“我全职在家,虽然我先生在财务方面没有吝啬,也非常照顾我的感受,但是我觉得自己没收入,还是有些没有底气。”许诺坦言。
许诺说当上全职妈妈有一部分原因来源于自己的姐姐,“我姐也是全职妈妈,当年她跟我说,当妈妈的如果培养出一个孩子那就是值了,如果培养出两个,那就赚了。”正是因为姐姐的这句话,许诺在孩子上小学一年级时辞去工作,当上了全职妈妈,风里来雨里去带着孩子报各种培训班,陪伴孩子左右。
如今,孩子渐渐长大,许诺却感觉到与社会越来越脱节,这让她感到不安。许诺说:“我和先生是同一个专业,平时在家好歹还有一些共同语言,但是依然能够感觉得离开社会太久,有些东西聊不起来。”
正因为如此,去年年底,许诺鼓足勇气重新走入社会,尽管现在她需要从基层做起,但是她仍愿意为此而努力,她觉得只有融入社会才能体验自己的另一方面重要价值。“如果我有一个女儿,等她长大了我一定会告诉她,无论如何都不要当全职太太。”许诺说。
这几天,许诺关注到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消息,但她并不认为5万元可以弥补一名全职太太这么多年对家庭的付出。除去情感的付出,她觉得一名全职妈妈或者全职太太,在家庭中身兼多职,比如保洁员、保姆等等,“生活那么多年,请一名保洁员得多少钱?请保姆又得多少钱?这哪能是5万元能够平衡的呢?”
家庭主妇舒心:“比起上班族,家庭主妇这点工作算不上辛苦”
十多年前,舒心(化名)的女儿出生,也就是从那时起舒心当上了全职妈妈。舒心说:“当全职妈妈是多方面原因促成的,其中也包括家里老人年纪大,我年纪也不小了,我们也不太愿意请一个陌生的保姆在家里,所以我决定放弃工作,照顾家庭。”尽管天天围着女儿转、围着家转,但舒心觉得乐在其中。
“我家也不是什么大豪宅,每天打扫打扫卫生,做做家务,花不了太长时间。我觉得比起那些上下班挤地铁的上班族来说,家庭主妇的这点儿工作算不上辛苦。”舒心说,每天送完孩子,回家把屋子收拾得干净整洁,在充满阳光的屋子里看看书、听听音乐,日子过得很充实。
舒心同样也关注到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消息,她觉得这是离婚判决中的进步。“虽然5万元不能衡量一名全职太太对家庭的付出,但是在以前的离婚判决中好像没有家务补偿这么一说,所以我觉得方向是好的。”
全职妈妈李女士:“家务补偿金应有标准,一年一万块实在太少”
家住朝阳管庄的李女士,是一位全职妈妈,女儿今年12岁,她离职在家带孩子10年了。李女士说,这两天在网上关注到“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的新闻,“我看到这条消息的第一感觉是愤怒,不应该以‘家务补偿’来定义居家全职妈妈的角色,这太羞辱人了。”但她后来又认真想了想,她纠结的其实是补偿金“太少了”,“这个价位,连保姆都不如。”
生孩子之前,李女士所在的公司在大望路一家写字楼,她的职务是行政财务助理,主是负责北京和天津分公司的财务报表、报税等工作,月薪4500元-5000元。2008年,女儿出生,“公司挺人性化的,同意我居家办公,收入也不影响。”
2010年,公司搬到了南三环,要求她到公司上班,孩子这时也还小,老公常年出差,“当时请个保姆,每月的工资也跟我的收入差不多,保姆带孩子我也不放心。”于是和老公商量后,李女士选择了离职回家带孩子。
现在孩子上小学六年级了,她说,丈夫经常出差,家里的事情根本指望不上,抚养孩子、做家务等基本上都是她在承担。“我认为现代女性选择做全职太太,大多都是不得以的选择。在生活中,全职在家的主妇不光扮演了‘保姆’的角色,还扮演了育儿嫂、早教师、妻子等多个身份。5年婚姻补偿5万块钱,简直是开玩笑。”
李女士认为,如果夫妻离婚,全职太太不仅应该拿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还应该有一笔“精神补偿金”,“现在说‘家务补偿金’也可以,但应该有个标准,一年一万块钱实在太少了。”
(注:以上态度只代表受访者个人意见,不代表知道君观点。)
法律专家怎么看
焦点一:“家务补偿”是什么?
从法律的高度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属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一个部分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杨晓林介绍,该案中所谓的“家务劳动补偿”,就是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享有的经济补偿权利的规定,“这实质上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能够让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享有经济上的补偿,享有补偿方大多数情况下为女性。”
判决依据则是根据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其实,在《民法典》之前,也有相关规定。据杨晓林介绍,我国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40条中,据家务劳动主要由妇女承担的社会现实,增设了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但存在一个前提,就是要以书面约定夫妻双方采取分别财产制。但由于实践中采取分别财产制度的夫妻数量很少,导致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脱离实际。
而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则对家务劳动补偿取消了分别财产制的限制。“民法典对家务劳动补偿打破了财产制的限制,是从法律的高度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加强了对家庭投入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属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一个部分。”杨晓林说,在这样的条件下,夫妻一方投入家务劳动较多的,离婚时不但享有均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还可以要求获得额外的家务劳动补偿。
焦点二:5万元赔偿少吗?
案件判决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质疑赔偿过少的观点相对片面
知道君注意到,该案一审判决的5万元家务补偿款这一数额是由法官自由裁量设定的。杨晓林介绍,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量的因素主要包括,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自我发展空间的压缩,其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的影响。
此外,另一方是否因此获得有形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利益及可期待的财产利益也是考量因素,如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工作前景等。
杨晓林表示,目前依据已有公开信息,案件涉及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过多共同财产,王女士一些主张因证据不足也没有得到支持,但因王女士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本条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她的合法权益。
针对网络上质疑“5万元赔偿是否过少”等声音,杨晓林表示,这种质疑的观点相对片面。他表示,对于案件的判决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双方无多少共同财产且双方均属于较低收入水平的前提下,法官自由裁量所设定的5万元补偿数额并不低,否则对方也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判再高也会使判决落空。”
责任编辑:张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