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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两村民爆竹炸六条小鱼被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非法捕捞

原标题:湖南两村民爆竹炸六条小鱼被采取强制措施,涉嫌非法捕捞

近日,湖南邵阳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两名村民使用爆竹炸6条野生河鱼,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男子非法捕捞野生河鱼微信公众号@苗乡城步图

男子非法捕捞野生河鱼微信公众号@苗乡城步图

2月21日下午,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证实,该县前段时间的确发生一起村民用爆竹捕捞6条野生河鱼的案件。案件具体情况需向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了解。

据此前某自媒体公众号发布的由该局通讯员署名的案件信息显示,近日,湖南邵阳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有一起发生在春节期间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经查,犯罪嫌疑人兰某、蒋某为解馋,于2月14日在丹口镇太平村河道内使用大型爆竹点燃后丢入河道中,爆炸将鱼震死或震晕后用网兜将鱼捞上来,二人通过此方式共捕捞到野生河鱼6条。犯罪嫌疑人兰某、蒋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前述信息称,兰某、蒋某的行为违反《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之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兰某、蒋某被县森林公安局依法采取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文中配图显示,一男子用手指着六条手指大银白色的小鱼、一个爆竹、半截爆竹纸。

目前,前述文章已被发布者删除。前述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的确在该自媒体公众号发布了案件消息,但“不算官方发布”。目前由于公众号的失误等原因,已将内容删除,此消息经发布后,涉案当事人用爆竹炸了六条小鱼被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否认定过重引发讨论。

为何该案件中当事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1日晚,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解释,前述案件于大年初三发生在湖南南山国家公园中心区域,由当地老百姓举报后前往处置。当前,中央提出全面启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10年禁渔,即禁止一切非法捕捞水产品。湖南在禁渔令方面明确规定,使用炸药炸鱼、电棒炸鱼等方式都是明令禁止的。

这位工作人员还称,他们是根据法律规定、刑法规定、湖南省渔业条例以及县政府办通告作出的认定。“非法捕捞它也不说鱼大鱼小,所谓的生命是从小开始的,而且这是野生的。”该工作人员说。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认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必须构成“情节严重”才能予以立案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满足上述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追诉。

赵良善称,就目前通告的内容看,县级文件已明确将涉案区域列为禁止捕鱼区域,涉案人员通过大型爆竹炸鱼系禁止方式,上述行为属于在禁渔区通过禁止方法捕捞,符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构成,追诉并无不当。但是考虑到鱼的数量较少,追诉时可酌情考虑。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邢鑫则认为,本案中,本着刑法的谦抑性,同时根据本案中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情节,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实施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由农业农村(渔政)部门等依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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