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疫情期间因戴口罩被打骨折”行凶者被诉故意伤害罪此前曾以寻衅滋事罪获刑8月
湖南衡阳祁东县“男子疫情期间因戴口罩被人打骨折”案近日有了新进展。
2月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该案被害人熊小军处获悉,近日,他收到祁东县人民检察院的《变更起诉决定书》,检方变更了起诉,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犯罪嫌疑人周某华的刑事责任。
熊小军提供的《变更起诉决定书》内容显示,检方认定,2020年1月30日,在祁东县一家烟酒摊,男子周某华见到熊小军戴着口罩,就去撕扯其口罩,两人因此产生口角;被人劝开后,周某华又返回烟酒摊,并将正在喝茶的熊小军左手臂打伤致骨折。
根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20年6月10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周某华有期徒刑8个月,认定周某华具备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赔偿情节,可从轻处罚。
彼时,熊小军被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熊小军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祁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周某华有期徒刑8个月后,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周某华在疫情期间实施妨害疫情防控有关犯罪,应从重处罚。
熊小军此前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也称,遭周某华无故殴打致骨折后,他的左手至今无法正常活动,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对此前“轻伤一级”的司法鉴定结论,他表示不予认可,并向相关部门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庭审公开网获悉,2020年10月13日,衡阳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害人熊小军提供了后续治疗情况,其两次在医院检查,证明手臂神经受损,伤情鉴定有可能不只是轻伤一级,可能构成重伤。
↑衡阳中院以“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图据中国裁判文书网
公诉人在庭审中指出,被告人周某华在疫情期间、在被害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殴打被害人,当时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但现在被害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材料,证明他的后续治疗情况不是特别理想,有可能伤及了神经和血管,引发了并发症,很有可能是重伤,有必要进一步确定是轻伤还是重伤,“对周某华8个月的量刑,属于明显不当,请求法院予以改判。”
2020年10月15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刑事裁定书》,该院以“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祁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经司法鉴定,熊小军伤情被评定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受访者供图
2020年12月4日,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委托该鉴定中心对熊小军的伤情损伤程度、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熊小军本次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
2020年12月22日,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变更起诉决定书》,认为周某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变更起诉,请依法判处。”
熊小军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2月3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将择日宣判,“希望法院从重判决。我被他打成重伤,至今没有他收到一句道歉,也没有对我进行任何赔偿,我现在还欠着医院的一万多元医药费,给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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