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收受律师贿赂后不起诉不批捕,辽宁一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获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长期与律师合作,利用其主管批捕、公诉业务及员额检察官的职务便利,在检察院会议室、办公室内,多次非法收受律师钱款,此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不批准逮捕决定。
▲董守权受贿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了解到,2020年9月,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原科长、被告人董守权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董守权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年底,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董守权系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原科长、员额检察官,今年50岁。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朝阳市龙城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12日被决定逮捕。
经朝阳市龙城区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董守权利用其主管批捕、公诉业务及员额检察官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董守权共计5次收受他人钱款,均与律师侯某合作,为侯某的当事人作出不起诉或不批准逮捕决定。这5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分别涉嫌销售假药罪、赌博罪、交通肇事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共涉及8人。
2018年底,董守权第一次与律师侯某合作,此次也是5次受贿金额最大的一笔,金额为8万元。
2018年11月8日,喀左县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将犯罪嫌疑人刘某移送喀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侯某作为刘某的辩护律师找到董守权,要求对刘某做出不起诉处理。董守权同意后,利用其公诉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刘某做出不起诉决定。事后,侯某将8万元人民币交与董守权。
据董守权供述,2018年,刘某涉嫌出售假药一案移送至检察院,案件辩护人侯某找到董守权说:“当事人想把药店的资质保下来做不起诉”。董守权回复:“我看看,研究研究”。
一个月后,董守权对该案子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后侯某找董守权,用黑色塑料袋装的8万元钱,交给了董守权。
此后,董守权又四次收受侯某钱款,对其当事人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对侯某的当事人给予“照顾”,金额分别为5000元、10000元、7000元、30000元,地点包括检察院会议室、董守权的办公室等。
2020年9月24日,朝阳市龙城区法院对董守权犯受贿罪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董守权不服,提出上诉。董守权认为原判量刑重,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应判处缓刑或有期徒刑六七个月。
2020年12月23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依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游新闻记者张莹
责任编辑: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