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六旬男子七次奸淫幼女,自首轻判七年十个月惹争议
熟人作案
量刑畸轻还是相对合理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则刑事判决书引发热议。四川某县一名六旬男子郭某利用教养关系,对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何某实施奸淫七次,获刑七年十个月。
该判决书显示,审判方认为,郭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系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幼女、奸淫七次、教养关系、自首,一系列关键词刺痛公众神经。如往常一样,自首情节与量刑问题成为讨论焦点。
公众有争议,专业人士也有不同看法。有律师认为,比起往常的一些判决,上述法院的判决看似合理。也有律师表示,本案量刑畸轻,“似没有认定‘情节恶劣’”。
利用教养关系数次奸淫
从法院的判决书(2021)川1525刑初8号来看,该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熟人作案,案发地点多在双方家中。
经法院查明,2020年8月至10月5日期间,被告人郭某在家中卧室和洗澡间内,何某家中客厅内、三轮车上,采用将何某抱来骑坐在自己腿上,以顶擦何某性器官的方式对其实施奸淫七次。2020年10月14日,被害人何某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到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检查,经初步诊断为外阴溃疡、疱疹,该主治医生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当天,被告人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10月19日,经某县人民医院诊断,何某系患幼女型外阴阴道炎。
法院另查明,郭某的家属赔偿了何某二万四千元。法院认定,郭某利用教养关系,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女童多次实施奸淫,应对其从重处罚。郭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上述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
量刑争议:畸轻还是相对合理?
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高度引起社会重视。
2020年12月,最高院常务副院长贺荣曾表态,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要坚决依法严惩;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般不得假释,认罪认罚从宽要依法从严控制,减刑要依法从严控制;对性质恶劣、危害重大者,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要坚决依法判处,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形成不敢侵害少年儿童的法治氛围。
本案的量刑问题仍是争议焦点。中国新闻周刊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部分相似判例,其中量刑不一。
2016年5、6月间,在江苏徐州市某村民刘某家中,被告人陈某明多次用生殖器碰触刘某女儿(事发时未满14周岁)的阴部。陈某明当庭认罪,被判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18年12月至次年2月,江西某县男子樊某多次奸淫未满14周岁的孙侄女,事后获得被害人及其父母谅解,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20年4月,广东清远男子陈某饱多次奸淫未满14周岁的继女,获刑十年。
2020年4月至5月,广西桂平市男子李某满以谈恋爱为名,七次奸淫未满14周岁的女子刘某,并致其怀孕。事后,李某满如实供述罪行,并给付了55000元的赔偿,获刑三年六个月。
网友有争议,律师看法也不尽相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其中,包括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等五种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介绍,法律针对未满14周岁幼女受害的性犯罪采取的定罪情节系“接触说”,即只要双方的性器官发生接触,强奸罪即成立。
在范辰看来,此次法院的量刑结果相对合理。“首先我们应认为后果很严重,包括有外阴疱疹、溃疡等等,应该适用10年以上的刑期”,范辰认为,应看到本案有另外几个从轻的情节,首先是自首,“虽然已经立案,但是在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他就投案了,并如实供述了案情,在刑法上是可以认定为自首”;此外,被告人对受害方进行了赔偿,应该获得了对方的谅解。
“与前段时间民警强奸女性获刑四年的案件对比,这样的量刑应是可接受的”,范辰说到。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认为,本案的量刑畸轻,“被告人在三个月内奸淫被害幼女达7次之多,属于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判处。本案似没有认定‘情节恶劣’,只在第一档法定刑内相对从重判处了”。
刘昌松表示,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性侵犯罪的高度隐蔽性,决定了自首对于司法机关查获犯罪和举证证明犯罪的‘贡献度’更大一些”。但上述情形是可以型而非应当型从宽情节,如果综合全案情节特别严重,是可以不从宽的,如“百香果女孩”案的被告人即有自首情节,但终审未予从宽。
刘昌松介绍,自首情节的从轻处罚不得低于法定刑。据量刑指导意见,自首的从轻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在他看来,本案中,被告人强奸幼女是法定从重情节,又有利用教养关系强奸以及两个月多次强奸的情节,综合而言适用“从轻”较为合适,适用“减轻”不合适,从轻的幅度还不应大。
责任编辑:刘光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