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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房子归女方男方能住3年,没想到前夫在3后加个0

原标题:离婚协议房子归女方男方能住3年,没想到前夫在3后加个0

顺义区的张女生与向先生(化名)在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商定,房子归张女士所有,向先生享有这套房3年的居住权,3年期满后搬离。然而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向先生将协议书上其享有3年居住权偷偷改为30年,并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成后才告知张女士。张女士将前夫起诉至法院,要求将协议书上的30年居住权改回3年。记者从顺义法院获悉,顺义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据张女士所称,2020年4月她和向先生经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确认“某房屋归女方和女儿所有,自能办理产权证手续之日起三天内男方配合女方和女儿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自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计算,男方享有该房屋的3年居住权,3年期满男方自愿搬出该房屋,否则女方可强制要求男方搬离。”

双方拿着离婚协议书前往民政局离婚时,工作人员要求将这套房屋归女方和女儿所有的财产份额约定清楚,需要进一步修改,双方一致同意将女方和女儿的份额约定为“二人各占50%”,协议的其他内容不变。

之后,向先生拿着离婚协议书出去修改,修改完后,张女士以为向先生只是在协议书上加了份额那句话,没有再次确认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便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在办理完离婚手续离开民政局大门口时,向先生突然告知张女士,他把房屋的居住权从3年改成了30年,震惊的张女生便去找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工作人员说明该情况,工作人员表示离婚登记手续已经办完,只能通过法院起诉去撤销或者变更。

张女士无奈之下,只能给向先生打电话确认其擅自将3年居住权变更为30年的问题。电话录音内容显示,张女士询问:“你为什么要改成三十年?”向先生在电话里承认,修改是为了不想离婚,“我就是想让你回来。”

此后,张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变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主张诉争《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某房屋居住权及搬离期限的约定,系受向先生欺诈签署的,并就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综合审查离婚协议书及电话录音中向先生认可其更改房屋居住时间是为了与张女士继续生活的陈述,确认“男方享有该房屋的30年居住权,30年期满男方自愿搬出该房屋”的约定确系向先生对张女士进行欺诈,违背了张女士真实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将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男方享有该房屋的30年居住权,30年期满男方自愿搬出该房屋”变更为“男方享有该房屋3年居住权,3年期满男方自愿搬离出该房屋”。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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