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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民警酒后办案 四小时三次强奸被盘问女子获刑四年半

原标题:安徽一民警酒后办案四小时三次强奸被盘问女子获刑四年半

来源:纵向新闻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陈浩洲马旭

安徽一派出所民警在办案时因三次强奸一名被盘问的女性而获刑四年半,涉事民警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多名律师在接受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只是民间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该案暴露出执法人员的不规范,当地公安系统应开展整顿。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张云龙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33岁的张云龙是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双岗派出所民警,为查办一起组织卖淫案,2019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张云龙酒后带领两名辅警以“核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为由,指示宾馆工作人员刷卡进入李芸(化名)房间,随行的两名辅警将李芸的同伴带回警局处理。当晚直至凌晨五点多,张云龙对李芸共实施三次强奸。期间李芸的友人来宾馆寻人,张云龙故伎重施喊来警察将其带入警局看管。

(图说:事发所在的伯爵假日酒店资料图)

(图说:事发所在的伯爵假日酒店资料图)

2019年10月17日9时许,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接到李芸的报案; 9时30分至12时40分,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进行了现场勘验。经法医人身检查,李芸面颊部红肿、右手手背靠近手腕部青紫、右腿膝关节上方内侧青紫;张云龙左侧腰背部自上而下有三处伤痕,右侧背部有一处伤痕。

21时许,张云龙主动到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说明情况,自称性关系发生属实,但系女方的自愿行为。但在庭审中,张云龙就李芸身体所存在的伤情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对于张云龙的这一说法,合肥中院在二审判决书中称,经查明,案发当时被告人张云龙以公安民警办案的公务身份对被害人进行审查盘问,并单独审讯,双方所处位置并不平等……张云龙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2020年11月24日,合肥中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张云龙有期徒刑4年6个月的判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对于张云龙的公职人员身份是否应罪加一等?围绕审理结果,在网上引发了热议。

“被告人张云龙的警察和公职人员身份不是从重定罪的因素。”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的李毅杰律师向记者表示,公职人员违法犯罪量刑除法律明文规定有从重处罚的外,并没有其它量刑从重的说法,“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只是民间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他同时补充道,法律上也并没有阐述强奸的次数对强奸罪量刑的影响,从重处罚情节只有强奸幼女、轮奸、公共场合强奸等情形,而这些情形张云龙均不符合。

对于本案中民警是否存在渎职罪行为,李毅杰律师表示,张云龙作为公安干警,在执行公务时饮酒,又私下询问被害人并实施强奸犯罪行为,存在滥用职权的渎职行为,但并没有达到滥用职权罪的单独的定罪标准。“合肥两级法院的判决其实也都考虑到了被告人渎职的行为和性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部分网友认为量刑过轻,其实是对权力滥用的担忧。”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余超律师告诉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正常情况下,警方只能是在有监控的场所询问嫌疑人,所有的行为都是全程受到监督的。“该案暴露出的是执法规范性的问题,当地公安机关应该做出整顿,不能让类似案件再次发生。此外,被告人的行为肯定还会受到所在单位的处分。”

记者查询发现,《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余超律师表示,被告人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但这可以被强奸罪“吸收掉”,审判机关一般以重罪论处,既然已经追究了量刑更重的强奸罪,就不会再去追究相对较轻的滥用职权罪。

责任编辑:张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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