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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法院集中宣判涉“黑”涉“伞”案

原标题:仙游法院集中宣判涉“黑”涉“伞”案

近日,仙游法院依法对3起涉黑恶及“保护伞”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共有10名被告人因此获刑。

案件一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以同案人张某泰(刑拘在逃)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林某炜、张某伟、林某桥等人为骨干分子,被告人陈某杨、林某、陈某杰、傅某彬、陈某华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分别在仙游县鲤南镇、鲤城街道等地酒店、KTV、酒吧附近寻找酒后驾驶人员,确定目标后驾车尾随故意撞击被害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而后再利用被害人酒后驾车害怕被公安机关查处的心理,以报警相威胁的方式索要高额赔偿实施“碰瓷”,据此先后实施7次敲诈勒索犯罪,共向5名被害人强行索取财物达74000元。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仙游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4年4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案件二

2001年起,同案犯林某富(时任瑶台村村委员主任)利用职务的便利,在侵蚀基层政权的同时,长期盘踞在青山片区,公然聚众盗采并私分农村集体资源,又以软暴力的威胁手段从青山片区其他经营者处强买商品非法获利,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被告人李某武在团伙内负责财务管理。

仙游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鉴于被告人李某武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到案后能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在逃人员,构成立功表现;亦能退出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能预缴罚金,分别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可予减轻处罚。最终,仙游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依法判处李某武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7万元。

案件三

2012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陆某贵先后任仙游县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仙游县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且兼任其他职务。自2012年起至案发时止,被告人陆某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索取他人送给的财物共计价值982054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充当以林某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黄某存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的保护伞,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8205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仙游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陆某贵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五万元。同时,责令陆某贵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退出上述非法所得的财物。

本次仙游法院进行集中宣判,不仅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的高度关注,也有力震慑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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