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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男子跌落化粪池死亡,法院依《民法典》判赔120余万

原标题:北京一男子跌落化粪池死亡,法院依《民法典》判赔120余万

新京报讯(记者王巍)李先生在等人时,由于旁边的化粪池水泥盖板断裂,导致其跌入化粪池死亡,1月7日,新京报记者获悉,2021年1月4日,石景山法院依据《民法典》判决化粪池的所属单位赔偿李先生家人120余万。

男子跌入化粪池死亡,权属单位被判赔偿

2018年3月,李先生在等待其女友使用厕所时,由于紧邻厕所入口处的化粪池水泥盖板断裂,致使李先生跌落化粪池而溺亡。事发后,李先生的母亲杨女士,将厕所及化粪池的土地权属单位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被告单位辩称,其并非厕所及化粪池的建设者、使用者、所有者,被告未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侵权责任应为厕所及化粪池实际建设者、使用者承担。同时,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安危第一责任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调查情况、相关单位提交的各自用地的权属证据等,结合本院现场勘验状况及向有关部门的调查情况,足以充分证实该厕所及化粪池位于被告土地权属界线范围内,即位于被告享有权属的土地上。被告未能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且能够证实该厕所及化粪池存在其他建设者、管理者或明确具体使用者,应认定被告对其土地上的厕所及化粪池行使所有者或管理者之职责。

事故发生时,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亦应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厕所及化粪池的所属单位赔偿杨女士损失共计1240241.85元。双方均未当庭表示上诉。

法官说法:此前发生的案件可依据《民法典》处理

石景山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张英周表示,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中,增加了建筑物、构筑物塌陷损害责任,而在以前的《侵权责任法》中无此明确规定。虽然本案立案时,《民法典》尚未正式实施,但此案更宜适用《民法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根据此案具体情况,适用《民法典》能更好地平衡当事人利益关系,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等均具有积极意义。因此,此案适用《民法典》进行处理。

关于厕所及化粪池的权属问题,是处理此案的核心,但此前一直无法得到有效确认。因厕所地处两区交界处,位置偏僻,审判团队前往实地及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根据相关单位提交的各自用地权属证据,加上两法院调查情况,最终明确了该厕所及化粪池是建设在被告具有权属的土地上。在被告未能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且能证实厕所及化粪池存在其他建设者、管理者或明确具体使用者情况下,应认定被告具有所有者或管理者之职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所规定建筑物、构筑物等倒塌、塌陷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塌陷,致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责任人,如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等,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而言,其建设的建筑物、构建物,因存在质量缺陷而塌陷,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推定其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能证明建筑物、构建物等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对于其所有、管理、使用的建筑物、构建物等,因管理维护缺陷而发生倒塌、塌陷致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直接承担责任。此案中,在认定被告对于厕所、化粪池具有所有者或管理者之职责的情况下,被告并未证明其已履行了修缮、维护等管理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武晓东 SN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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