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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说明的免责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法院判了!

原标题: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说明的免责格式条款是否有效?法院判了!

2019年7月,郑某为其丈夫余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种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投保时,APP投保单上载明了一条责任免除条款,表明从事船舶、矿井开采、建筑等特殊行业的职业不属于承保范围。保险销售代理人员在询问确定了余某身体健康没有疾病情况下,代郑某在其手机APP上操作帮助其投保,并让郑某在电子投保单上签字。

2020年1月,余某生病住院,被诊断患有食管中下断鳞癌,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国家医保统筹报销后花费医疗费用85067.05元。余某出院后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相关费用,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理由是余某从事职业为建筑业“钢筋捆扎”非保单约定可参保职业范围,以在投保时未向公司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

2020年8月,余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南川法院。庭审当天,保险销售代理人员作为证人出庭。其证实,保险是工作人员帮助郑某在手机APP上操作购买,郑某在电子保单上签字。购买该保险有健康调查问卷,其仅向郑某询问余某有没有生过病,并没有向郑某说明从事建筑行业等职业拒绝投保或者存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且在公司保险培训过程中,保险公司没有对员工讲明拒绝从事建筑行业等职业的人群投保,因此自己也不知晓该责任免除条款。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虽然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但是保险人对于格式条款负有说明的义务,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尽到提醒注意义务,并对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本案中,涉案保险是通过手机APP投保,投保时的投保单(含特别约定)、个人医疗保险条款(B)款都属于格式条款,在投保人郑某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尽到提醒注意义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当庭作证,说明在投保时并没有向郑某特别说明特殊职业免责条款,且工作人员还认可案涉保险没有职业类别的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人郑某投保时没有尽到格式条款的提醒注意和说明义务,应当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因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郑某支付相应保险理赔款。

法官提醒(民二庭丁忠林):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以及网络产品的普及,网络承保的方式越来越普及。无论是电子投保还是传统形式的投保,投保人都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以便认识到其购买的保险是否符合自身的需求。在进行电子投保的时候,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上会弹出保险条款和各种选项要求投保人勾选,勾选完毕视为同意投保,因此,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进行电子投保时,不要图一时方便,随意勾选选项,最后发生争议时才发现自己的情况不属于承保范围。另外,各大保险公司也应当加强对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加强各业务人员对其销售的保险产品的了解,并在销售保险时,对格式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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