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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下砖头砸伤保洁员 13家住户和一家医院被判赔偿21万余元

原标题:高空抛下砖头砸伤保洁员 13家住户和一家医院被判赔偿21万余元

天降砖头,砸伤保洁员,找不到抛物者,谁该担责?近日,重庆梁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因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13家住户及相邻一家医院为此共同买单。

谢某系一名背街小巷保洁员,负责梁山街道马房街29号一单元大楼与梁平区一家医院大楼间巷道等区域清洁卫生工作。

2017年7月的一天下午,该巷道上空落下砖头,未造成人员伤亡。谢某观察上空后,准备处理掉落的砖头。没想,走到掉落砖头附近时,被上空掉下的另一砖头砸中头部受伤。

谢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住院、转院多次,被诊断为颈6-胸3段脊髓挫伤、截瘫等。谢某为治疗伤情共用去医疗费47万余元,报销医保后自付23万余元,后续仍需治疗。

本案发生后,公安机关进行了实地勘察及走访调查,未发现马房街29号一单元大楼外墙、雨棚、窗户有砖头坠落痕迹,排除了致害物为坠落物的可能,但并未查明具体侵权人。

为此,谢某将马房街29号一单元大楼的住户田某燕、刘某丽、丁某康等20余人、以及附近的一家医院、梁平区城市管理局诉至当地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人共同分担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拋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为此,法院在结合各方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查明的事实,认定致伤谢某的砖头为不明抛掷物,排除陈某珍、蒋某晋等6人及梁平区城市管理局的加害可能,依法判决由田某燕、刘某丽、丁某康等人各补偿谢某2.7万余元,由医院补偿谢某19万余元。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徐勤通讯员韩佳慧

责任编辑:武晓东 SN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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