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律师解读“九岁老赖案”:55万债务该谁偿还
河南郑州九岁女童陈蔓(化名),被卷入一场需要“替父还债55万元”的纠纷。她因无力偿还,被限制高消费成为“老赖”,引发网友关注。
12月16日凌晨,金水区法院就此事致歉,称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错误的,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
那么,未成年被限制高消费是否合理?55万元的债务应当由谁归还?
12月17日,多名律师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高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可以采取限制消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的,应当采取限制消费。目前,法律在限高问题上对年龄没有明确规定。另有律师表示,从生效判决的执行来看,将未成人限制高消费,过于机械了。
对于55万元的债务归还问题,有律师认为,判决全额赔偿有误。有律师建议,法院可以针对房产进行拍卖或变卖,将其中属于女童父亲陈东的部分用于偿债,其他部分留给继承人。
未成年人是否应当被限高消费,无法律明文规定
12月16日,陈蔓养母向澎湃新闻提供的《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显示,11月25日,法院向陈蔓发出限制消费令。此时,陈蔓才9岁,属于未成年人。
被限高20多天后,金水区法院官方微博12月16日发文致歉称,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错误的,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
那么,金水区法院为何作出此决定?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白翔飞解释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这是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最终做出解除限制消费令和道歉的法律依据,九岁孩子本身很难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抗拒执行的主观因素,也很难有实际履行的能力,所以考虑到这些因素,解除限高,具有合理依据。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称,从前述立法背景来分析,立法精神及目的是为了防止有履行能力的人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抗拒执行,考虑的是履行能力和履行态度。对于未成年人是否应当被限制高消费,应该视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来区别对待,若生搬硬套法条,则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目前法律在限高问题上对年龄没有明确规定。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也认为,从生效判决的执行,将未成人限制高消费,过于机械了。9岁小孩,是需要保护与照顾的未成年人,如有高消费,也是监护人的事情。
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阳曙文进一步解释称,该案核心是划分未成年人与监护人的责任。如果未成年人侵权,在法律上可以对其限制高消费。若是监护人的责任,未成年人没有过错,该未成年人不应被限制高消费。在该案件中,债务人陈蔓的父亲已被执行死刑,无法被起诉,因此陈蔓被起诉、判决偿还债务,该偿还范围只能限于陈蔓所继承的父亲财产范围之内。
此外,白翔飞提到,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在被限制高消费或纳入失信名单方面,两者情况没有因未成年人和成年人而区别对待,依旧根据限高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陈蔓的养母陈若兰12月16日告诉澎湃新闻,2019年国庆期间他们准备带孩子前往上海迪士尼游玩,在购买机票时孩子的身份证信息显示无法通过审核,无法购票。
邢鑫介绍,被限制消费后,被执行人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等,其中便包括旅游、度假。
若被限高消费,又如何解除?白翔飞介绍,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第一,还清债务;第二,虽然没有还清,但是因生活和生产经营需要确实需要解除,或者如果确实需要从事某些被限制的活动,那么需要法院批准方可进行。第三,虽然没有还清,但是提供了有效的担保,或者经过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也可以解除。
55万元债务应当由谁归还?
判决书显示,8年前,陈蔓的父亲陈东为卖房还债杀害了妻子和岳母,行凶次日便与人签合同卖房,但买主支付55万元房款后,还没办完过户,陈东就被执行死刑。此后,陈蔓被卷入一场房屋合同纠纷案。
2017年,买主将陈蔓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购房合同合法有效,被法院驳回。2018年,买主再次将陈蔓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解除《房屋转让合同》,并归还购房款55万元及利息损失,获法院支持。成为被告后,陈蔓的外公王维治及养母陈若兰先后上诉。2020年10月,法院终审判决当年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陈蔓及其爷爷、奶奶在被继承人陈东遗产范围内承担返还55万元购房款的责任。在此之前,陈蔓的爷爷奶奶已将陈东名下的房产全部赠与孙女陈蔓,并表示有关债务纠纷不予承担。
有网友称,陈蔓也是受害者,55万元为何让她承担。那么,生父陈东欠下的55万元债务,应当由谁归还?
陈蔓的代理律师赵波告诉澎湃新闻,买主支付的购房款55万元,有20万元在陈东的哥哥陈某处,陈东花剩下的35万元应由公安机关追缴,买主应当找陈某和公安机关索要,买主违法依据无效合同占有陈东及妻子的房子、出租的租金费用应当一并返还给继承人陈蔓,经计算该房屋的租金到原一审开庭时是346500元人民币,这笔租金应当由买主予以返还。
丁金坤也称,这是遗产还债纠纷,购房无效则恢复原状,一方要归还买房款55万以及利息损失,另一方出租所得作为收益,也要返还或直接抵扣部分购房款。判决全额赔偿是有误的。
白翔飞进一步表示,这类案件确实很复杂,有刑事案件、房产买卖以及继承纠纷,涉及的主体众多,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审判、执行时理清其中错综复杂的关系并不容易。但他解释,有些问题在执行问题之外,比如涉案的55万元并不全部被陈东使用,那么这部分考虑让实际占有、使用的主体去偿还可能更合适。
白翔飞称,本案最大的争议是房产,继承人继承的资产中可能重要的部分也就是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中第三条规定指出,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院可以针对房产进行拍卖或变卖,将其中属于陈东的部分用于偿债,其他部分留给继承人。
白翔飞也表示,在实践中,变卖房产执行难度较大。“执行难一直是司法领域的重要难题。可能在此案中大家同情小女孩,但在更多案件中是无数债权人的血汗钱无处讨要,所以如何做到既威慑真正的‘老赖’,又防止伤及无辜,确实是个难题,有待进一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