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主犯获刑20年!广西贵港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12月15日上午,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以被告人邓全发为首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该案是贵港市宣判的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邓全发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其与被告人冯宇共同成立的桂平市宇发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本人非法设立的荣亨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为据点,纠集了被告人唐德华、朱健、韦瑞天、潘鹤予、梁智倚、邓家有、邓春发、冯宇、杨发波非法从事资金借贷业务。
该犯罪集团组成人员较为固定,在被告人邓全发的指挥下,以“低利率、放款快”等宣传广告为诱饵,通过发宣传单、网络推介、支付借款中介人中介费等手段,引诱被害人向该犯罪集团“借款”。随后,以“预先扣除利息”、“利息计入本金”、“按行规走账”等方式虚增被害人借款金额,并与被害人约定高息及每日1%不等的逾期“违约金”;要求被害人手持“借条”拍照(甚至要求部分被害人手持“借条”赤身裸体拍照),对被害人手机内存信息备份,留存被害人身份证、银行卡、家属等特定关系人信息,为后期暴力逼债做好准备。在被害人未能按时偿还虚高金额“借款”、“利息”、“违约金”后,便采取威胁、恐吓以及滋扰、纠缠、虚假诉讼等软、硬暴力手段向被害人及其亲友逼债。
该犯罪集团在桂平市辖区内以上述“套路贷”手段肆无忌惮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诈骗60起、敲诈勒索5起、寻衅滋事9起,涉案金额达人民币一千三百多万元。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将其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认为:邓全发等10名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邓全发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唐德华等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至人民币十万元不等。
当天,近百名群众到庭旁听了宣判。(总台央视记者傅琦恩沈庆何柏霖朱日荣)
责任编辑:张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