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申报41年前“见义勇为”未获认定北京72岁老人起诉区民政局被驳回
家住北京的72岁退休人员张鸣山,是一名两次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热心人”。但1979年他在一次救火行为中摔伤,出现尿血症状,结果因错过申报时间未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张鸣山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4年北京市修改并删除见义勇为申报时限前,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时限仅30天,这致使北京的多名见义勇为人员因为超过时限不能得以申报审批。
张鸣山生活照
2020年初,张鸣山将关于1979年救火行为的见义勇为申请书和证明材料递交至西城区民政局。5月,民政局告知其“反映事项不在相关规定范围内。”
此后,张鸣山将西城区民政局诉至法院。他表示,希望通过这起“公益诉讼”帮助到2014年前的因时限未获见义勇为的行为的人。2020年12月7日,西城区法院判决张鸣山败诉,其表示不服并准备提起上诉。
因超过30日申报时限
见义勇为未被认定
张鸣山出生于1948年,因见义勇为曾多次获得荣誉称号。2012年7月,一个刑满释放人员曾发动汽车冲向他人,张鸣山见状推开一名老太太和一名女律师,两人幸免于难。肇事者停下车后,又拿出了一尺多长的管制刀具冲向老太太,张鸣山再次冲上前,和赶来的群众一起制止了该起暴力事件。2012年12月,张鸣山因此被海淀区政府授予“海淀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
2012年8月,张鸣山居住的小区失火,火势凶猛,他观察到小区四周还停放有多辆汽车和易燃物,在消防赶到之前,一个人先后开启4个干粉灭火器及时将火势控制下来,避免了更大的损失。同时,他因救火吸入粉尘导致呼吸困难,被送往医院救治。2012年11月,西城区民政局认定张鸣山此行为属于见义勇为。2014年,张鸣山还获得北京市政府授予的“第十届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
张鸣山2014年获得第十届“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
但他1979年的一起“见义勇为”行为却因超过申报时限未被官方认定。张鸣山向红星新闻记者回忆,1979年2月12日晚,他骑自行车路过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北院,看到木工房失火,而该房一墙之隔就是成片的居民区。情急之下,张鸣山将自行车丢在一边,冲在了群众救火的最前沿,爬在房顶上接过群众的水盆灭火。
因火灾发生在晚上,他不慎从房顶上摔下,腿部和腰部受伤,并出现尿血的症状,经过10个多月的休养才得以康复。这件事,当地居委会、街道办、北师大附属中学总务处等多部门多人均出证明材料,证明张鸣山当晚行为是见义勇为。
康复后,张鸣山曾多次向北京相关部门递交材料申报见义勇为,但未获得回复。据悉,2000年8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一下简称《保护条例》),规定“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
据媒体2014年报道,2013年北京一市民李树行因为6年前的见义勇为行为错过了30天的申报时限无法得到认定,致信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市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意见认为,设定“30个工作日”申请时限,更有利于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而不利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没有充分体现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当时国内已出台见义勇为地方性法规规章的29个省区市中,有三分之一没有规定申请时限,其他规定的时限从60日至两年不等,北京市30天的申请时限是最短的。
北京市人大2014年时在审查调研中发现,全市平均每年有五六十件见义勇为申请,而过去两年里像李树行这样超过申请时限的就有30起。2014年8月,北京市政府施行《<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取消了《保护条例》设定的30个工作日的申请时限。
媒体报道
72岁老人将民政局告上法庭
法院判定其败诉
2020年初,张鸣山将自己1979年的见义勇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相关材料邮寄给西城区民政局。今年5月20日,区民政局就向张鸣山送达《告知书》答复称,根据《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张鸣山反映的事情“不在上述规定范围”。
11月26日,张鸣山将西城区民政局诉至法院。张鸣山表示,这起诉讼目的是出于公益,他本人早已获得见义勇为称号,以后如果突发情况有人需要帮助他也还会“见义勇为”。
北京师范大学第一附属中学出具证明材料证明张鸣山的救火行为
“这次诉讼只是以我1979年救火行为作为由头,如果胜诉,希望能帮到那些因错过‘30个工作日’申请时限的见义勇为者;如果败诉,对我也没有损失,只是希望能通过这个行为提醒有关行政部门对其不妥的做法进行纠正。”张鸣山说。
12月4日,这起行政诉讼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材料显示,张鸣山诉称,他1979年的救火行为已有多部门、多人出具证明材料,符合《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接收法前见义勇为人员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有原始表彰奖励证明或明确档案记载的”,应予以接受起其见义勇为人员档案关系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区民政局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答复。
西城区民政局辩称,张鸣山反映的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
法院认为,西城区具有对发生在辖区范围内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核实、确认的法定职权。关于张鸣山1979年的见义勇为行为是否可以溯及既往,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有关“不溯及既往”的规定,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意指新法不得适用于其施行前已终结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告知书》中提到的两则规定均无溯及力的特别规定,张鸣山反映的抢险行为发生在1979年,均在两则规定生效之前,根据《立法法》的立法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溯及既往。
判决书部分内容
法院还指出,《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接收法前见义勇为人员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使用范围是经相关部门评选、表彰的人员,张鸣山无法证明其反映的1979年抢险行为已被相关部门予以评选或表彰。因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张鸣山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认为张鸣山请求撤销西城区民政局作出的《告知书》并重新作出答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2020年12月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鸣山的诉讼请求。
12月12日,张鸣山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不服该判决并将提起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陈卿媛实习生任淼琳
受访者供图
责任编辑:赖柳华 SN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