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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未评烈士”追踪 官方:系救人后自救时落水,不符申报条件

原标题:“退伍军人未评烈士”追踪官方:系救人后自救时落水,不符申报条件

12月12日,红星新闻独家报道四川宜宾屏山县退伍军人余林蔚在参加2018年屏山中都镇“8.16”抗洪抢险过程中救人后落水遇难,被屏山县人民政府认定见义勇为后申报烈士未果的消息,引起了屏山县高度重视。

12月14日,屏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向红星新闻提供了《关于余林蔚不符合申报烈士条件的情况说明》,阐明了余林蔚不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具体原因。

↑《烈士褒扬条例》释义

↑《烈士褒扬条例》释义

官方:余林蔚系自救时落水

据屏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介绍:2018年8月16日,屏山县中都镇遭遇百年不遇的洪灾,中都镇黄瑞川、曹乐林等人被困。余林蔚、邓世超等人利用压弯河边小树施救被困人员,但因洪水上涨迅猛且水势太大,造成余林蔚等5人均被困。

在等待救援过程中,余林蔚跳入洪水试图游到对岸自救,但不幸被洪水冲走,其余被困人员后被中都镇组织的救援力量成功救起。

事发后,屏山县、中都镇两级党委政府迅速组织力量全力搜救,于2018年8月19日在原太平乡春风村河段找到余林蔚遗体。

随即,屏山县政府、中都镇政府领导分别前往余林蔚家中关心慰问,积极协助余林蔚家属处理善后事宜。2018年9月12日,余林蔚等5人被屏山县人民政府评为“见义勇为先进群体”。

↑余林蔚生前照

↑余林蔚生前照

屏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表示,针对余林蔚家属提出的申报烈士事宜,屏山县涉及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判,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二项“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规定,以及对该项规定的释义,余林蔚同志的行为不符合烈士申报相关规定。

释义:余林蔚申报烈士卡在细节上

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屏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袁业坤翻开了由国家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政策法规司等部门编著的《〈烈士褒扬条例〉释义》,进一步解释了余林蔚经屏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单位初审不符合烈士申报规定的原因。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释义》要求工作机关对《烈士褒扬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二项中关于“牺牲”所把握的原则是:要看其死难情节中是否有直面危险、奋不顾身、敢于牺牲的主观态度和具体行为表现。

《释义》规定“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情形的把握有几个关键点,包括:必须是在保卫和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过程中遇难,即正在实施保卫和抢救行为时牺牲的才能评定烈士。还要有“牺牲情节突出、堪为楷模”的情形。

袁业坤表示,经过反复核实、核查相关目击证人、同行被困人员等,余林蔚见义勇为的行为发生在洪水上涨时按倒河边小树营救被困在外面的黄瑞川等群众;但其落水发生在见义勇为救人行动终结之后等待营救期间,而不是发生在他实施救人过程中。“因此,余林蔚的情形符合见义勇为,但确实不符合申报烈士的条件。”

↑《烈士褒扬条例》释义

↑《烈士褒扬条例》释义

袁业坤同时认为,余林蔚见义勇为的行为依然值得表彰和学习。接下来,屏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中都镇等将进一步关心余林蔚家属,并对家属作耐心解释,以期获得家属对烈士申报政策的理解。

在查阅《〈烈士褒扬条例〉释义》相关规定后,余林蔚妻子杨琴表示,此前家属只知道《烈士褒扬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条例》字面上理解)我们申报没通过,就感觉有点遗憾。现在知道了,我们申请了,努力了,官方也给出了明确的答复,我们也没有异议,没有遗憾。”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罗敏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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