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辽宁一9岁女童疑被拉进“小黑屋”猥亵,涉事“老师”未满16岁无法追责?
来源:东方网
12月10日,辽宁省凌海市的赵女士在网上爆料,自己9岁的女儿妞妞(化名)在凌海市实验学校内遭到跆拳道老师刘某猥亵,并在报案后被公安机关告知,刘某未满16周岁无法追究责任。
专业律师告诉记者,关于此事,妞妞家属可以追究刘某的民事责任,学校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家属:9岁女儿被拉进“小黑屋”猥亵
赵女士告诉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11月24日,妞妞从学校下课回家后,回了房间后反复几次喊赵女士:“她说妈妈你来我屋里一趟,有东西找不到了,但她也不说是什么,就一直叫我。”
这让赵女士到女儿有些反常,就询问她到底怎么了:“她一下就哭了,说学校跆拳道老师总是让她亲他,还亲了我女儿。”
据妞妞告诉赵女士,当天放学以后,学校的跆拳道特长课的老师刘某拉着她的书包让自己亲他:“我女儿说不亲,他就说今天不亲,下节课也得亲。”
受访者供图
听完后,赵女士仍旧觉得不对劲:“孩子也没亲他,怎么会害怕到这种程度。”赵女士便继续追问,随后妞妞告诉她,去年12月份左右,刘某还曾以跆拳道动作不规范为由把妞妞叫到了单独的“小黑屋”:“到了屋里以后没有提任何关于动作的事,一个劲地就让我女儿亲他。”
赵女士称,孩子当时拒绝了,但刘某强行亲了她:“孩子说妈妈他不是简单地亲我,是把舌头伸到嘴里了。”
赵女士表示,此后刘某还一直拽妞妞的裤子,“手想往裤子里伸”:“因为那个小黑屋一头连着走廊,这个老师怕走廊能看见,就来回左顾右盼,过程中,孩子就跑了。之后刘某抓住孩子,说这事你不能跟老师、父母说,说了他们不仅打我,还要打你。”
据家属介绍,妞妞就读于凌海实验学校小学部,2019年下半年开始,每周二周四会在校内上跆拳道特长课:“学校课后开了各种特长班,我们就选了跆拳道,因为考虑到孩子是女生,学点跆拳道可以防身。”
未满16岁无法追责?家属质疑学校监管
得知此事后隔天,赵女士就带着女儿去大凌河派出所报了警。据赵女士所说,当天警方就将刘某带到分局录了口供:“派出所民警告诉我,我女儿陈述的事实与刘老师供述基本一致,但因为刘某未满16周岁,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不能以猥亵儿童罪对其进行处罚。”
随后赵女士又去找了凌海实验学校石校长,该校长表示,刘某为校外跆拳道辅导机构工作人员,非本校老师。凌海教育局方面给出的处理结果则是退跆拳道课的学费,辞退这名未成年老师,并对校长口头批评。
这样的处理并不能让赵女士一家满意,令她不解的是,未成年的刘某是怎么成为课后辅导班的老师的?学校对此没有监管吗?刘某不能负责,那他的监护人呢?截至目前仍然没有相关部门对这些问题作出回应。
针对刘女士的这些说法,10日,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多次拨打凌海市教育局、大凌河派出所以及凌海实验学校石校长电话求证,截至发稿均无人接听,凌海市宣传部门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件事我们也是从网上看到的,具体的情况也不了解。”记者提出进一步采访需求并提供采访证件,但该工作人员以“无法确定是不是本人”为由拒绝了。
律师: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亦告诉记者,基于目前的事实,如果刘某真的未满16周岁,警方的确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我国刑法规定,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的少年只对包括“强奸”在内的八种严重犯罪行为负事责任。而猥亵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更为十六周岁以上。
而对于猥亵罪,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但治安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但徐亦律师也认为,如果赵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警方可以对此事主持调解,对妞妞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被侵害方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刘某进行赔偿。
此外,徐亦律师表示,针对此事,学校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学校的管理上肯定是存在各种问题的,这个课程在学校范围内展开,那么不管老师是外聘也好,外包的合作单位的也好,学校对于授课老师的用工资格、教师资质都应该进行审核。同时学校也应该承担对教学过程的监督监管责任。”
刘女士告诉记者,这件事给妞妞造成了很大的心理阴影:“孩子已经半个月没去上课了,一提到学校就抵触,校方也没有人站出来说了解情况。”刘女士表示,目前只想有人出来给这件事一个说法:“我们家长不需要什么补偿,最起码要把我们孩子的心理伤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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