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热评丨“错抱孩子28年”案一审宣判:实现个案公正回应公众期待
12月7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郭希宽、杜新枝、姚策诉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原告姚策诉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两案一审公开宣判。前一个案件,法院依法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郭希宽、杜新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赔偿姚策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赔偿杜新枝因寻亲支付的交通费用1193.5元,赔偿郭希宽误工费6400元;后一个案件,法院依法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姚策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61312.94元。
2020年2月,江西青年姚策被查出患有肝癌,母亲欲“割肝救子”,却发现姚策并非她和丈夫的孩子,于是到河南寻亲,最终确认28年前在生产的医院抱错了孩子。两对夫妇、两个孩子,六个人的人生因此改变。尤其严重的是,姚策的亲生母亲是乙肝患者,医院错抱及未给姚策注射乙肝疫苗,被认为是其日后罹患肝癌的重要原因。
12月7日法院一审宣判的两个案子,一个是姚策和亲生父母就医院错抱孩子提起的诉讼,另一个是姚策就医院未给其注射乙肝疫苗向医院主张权利。
第一个案件,除了少量的原告因寻亲支付的交通费和误工费,法院判决赔偿的主要部分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姚策获赔20万元,其父母获赔20万元。人生是一条单行线,姚策和父母骨肉分离的28年,注定不可能重来,而相逢后姚策已患癌症的现实,给一家人带来巨大精神痛苦。这些痛苦的根源,就在于当年医院错抱孩子。判决医院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从受害人角度,是弥补和减轻其精神痛苦和心灵创伤的需要;而从医院角度,这是因其侵权行为应付的代价。
关于精神抚慰金赔偿数额,姚策一家在起诉书中主张180万元,法院综合考量本案的实际情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支持了40万元。对于40万元赔偿数额的高低,人们见仁见智。如果姚策一家就此提出上诉,二审仍有变更的可能。
第二个案件,是姚策就医院未给其注射乙肝疫苗提起的诉讼。淮河医院诊疗行为不规范、管理不善,导致病历资料缺失,未按照原开封市卫生局有关规定为姚策及时接种乙肝疫苗,这方面的事实清晰。但是,肝癌的发病除了与防疫有关外,也与个体差异、生活经历等多种因素有关,法院据此判决淮河医院对姚策目前因患肝癌而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60%民事赔偿责任。让医院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在法律上站得住。至于60%的比例,接下来的二审程序中,同样有变更的可能。
还要说的是,法院判决赔偿的36万元,只是就目前为止姚策因治疗肝癌而发生的费用所作的判决。将来发生的费用,姚策及其家人仍可通过法律等途径主张。也就是说,对于医院来说,目前法院判决的76万元赔偿,只是“初步赔偿”。
公众关注本案,除了对本案公正的关心,还有一个期待就是:通过判决让相关机构、人员认清自己责任,意识到履行责任不到位可能承受的代价,从而避免类似悲剧再发生。法院判决及判后释法,既是实现个案公正的需要,也是对公众期待的回应。考虑到本案广泛社会关注度,它甚至可能和当年吉林“通化串子案”一样,对以后类似案件判决产生长远影响。(文丨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