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怀化女子遭家暴后反杀丈夫一审认定为防卫过当,获刑7年
潇湘晨报12月7日消息,62岁的李小娟多年来婚姻生活并不幸福,因为丈夫的怀疑,她时常遭到殴打。今年3月12日晚上,丈夫再一次向她施暴,甚至拿起了桌上的西瓜刀。
这一次,李小娟没有忍气吞声,她找到一根木棒和一瓶辣椒水实施了“反抗”。看着被打倒在地的丈夫,在恐惧和愤怒的驱使下,李小娟继续敲向了丈夫的后脑勺……
李小娟(文中均为化名)在婚姻里,丈夫的家暴已经成了家常便饭。
今年3月的一个晚上,因为一个小小的误会,丈夫再一次对李小娟动手,辱骂、掐脖子,甚至拿起刀砍向李小娟。
心灰意冷的李小娟拿起一根木棒朝丈夫的头砸去……近日,李小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怀化辰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而她反杀丈夫的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决定报复丈夫,她准备了辣椒水和木棒
对62岁的李小娟来说,她的婚姻里充斥着怀疑、争执、暴力。丈夫王军怀疑李小娟有男女作风问题,经常对李小娟实施家暴。2019年,王军甚至将李小娟赶出家门,直到2020年春节前,李小娟才被子女接回家。
今年3月12日晚上8时许,因为一个小小的误会,李小娟与丈夫又一次起了冲突。李小娟在堂屋里与大儿子打电话,恰好被王军听到了,王军认为李小娟在说他的坏话,开始辱骂李小娟。气愤的王军不仅要将李小娟赶出家门,还掐住了李小娟的脖子。
多年来遭受家暴的委屈一涌而上,李小娟决定报复,在厨房将辣椒掺水装在水杯里,拿着水杯和拖把木棒来到堂屋。
李小娟的举动再一次惹怒了王军,王军见状拿起电视柜边的西瓜刀对李小娟进行砍打,李小娟放下杯子和木棒后用双手阻挡,李小娟的羽绒服袖子被砍烂,双臂被砍伤。
李小娟趁王军停顿的间隙,找准时机将水杯中的辣椒水泼到了王军的脸部,王军赶紧丢掉西瓜刀后用双手捂住眼睛,李小娟拿起木棒朝王军的头部连续击打,直至王军被打倒在地。她担心王军起来后又打她,于是持木棒继续击打王军后脑勺,王军被殴打致死。打死丈夫后,李小娟的最后两次通话,联系的对象都是儿子。
亲人、邻居等闻讯赶来,王军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头部下有血迹,李小娟则坐在堂屋,没有逃跑。
李小娟穿着一件黄色羽绒服,外套损坏,衣服上面有多处血迹。她的额头肿着,手臂上还有几处淤青。
防卫程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经鉴定,王军系被棒类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颅骨骨折、脑挫裂伤、颅内出血并形成脑疝死亡。经鉴定,李小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判决书显示,李小娟的儿女选择了谅解母亲。法院一审以李小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记者注意到,虽然法院认可了李小娟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却认为该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辰溪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李小娟被其丈夫王军掐脖子、用西瓜刀砍打时,持木棒打击王军的头部,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其持械打击王军身体要害部位,造成王军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防卫程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李小娟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李小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李小娟的辩护人提出李小娟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提出该案系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李小娟具有正当防卫性质,且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来源:周凌如/潇湘晨报
责任编辑:武晓东 SN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