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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农妇勒死施暴男子属正当防卫 新京报:为正义撑腰

原标题:认定农妇勒死施暴男子属正当防卫,为正义撑腰|新京报快评

▲资料图。图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

▲资料图。图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

认定正当防卫,又有新模板“面世”。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安徽省枞阳县周某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在列。

2018年9月23日夜晚,在枞阳县许祠组农田附近,面对醉酒后想要强暴自己的许某某,打完农药正要回家的妇女周某某,用药水箱上连接的一根软管将对方颈部缠绕住,直至其死亡。

事后,经枞阳县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周某某对正在实施强奸的许某某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许某某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于2019年6月25日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说实话,这是一起比较普通的刑事案件,案情也相对简单,就是在一个夜晚,某农村妇女面对他人的施暴,奋起反抗将对方杀死。但审视这起案件,又具有很强的典型意义,既明确了正当防卫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也明确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应当看到,在之前查办过程中,周某某一度有“入罪”之虞。主动自首的她,相当一段时间并没有洗清自己的犯罪嫌疑,被刑事拘留时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为什么会出现判定上的“摇摆”?一是因为,“作案时间”相对较长。双方的对峙,长达两个小时左右,远远超过一半侵害性犯罪的时长。二是因为,“证据条件”相对单薄,此案发生于夜晚的野外田间,没有目击证人。

从检方的认定上看,对“作案时间”的判定,采取了实事求是的态度,将双方的对峙过程,都视为一个没有间断的不法侵害过程,这也就为认定正当防卫争取了法理空间。对于证据的采信,检方并没有依赖目击证人的证言,而是将当事人供述与其他证据结合印证,进而形成证据锁链,有力证明了正当防卫的客观事实。

从本案的后果看,出现了人命,而这也是之前很多类似案件未被认定正当防卫,或者认定防卫过当的重要原因。根据刑法,防卫行为如明显超过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就会构成防卫过当。

检方在认定过程中,设身处地考虑到了周某某的“实际困难”:在救助无门,逃跑不能的特殊环境下,在近两个小时的高度紧张和惊恐状态下,不能苛求作出“住手”的精准判断。如此,周某某将施暴者勒死的行为,也就排除了防卫过当的嫌疑。

客观来说,从于欢案后,正当防卫“沉睡条款”被逐渐激活,特别是今年9月3日,最高法、最高检与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意图条件等,更成为正当防卫制度改进的里程碑。

但是,改变正当防卫窘况,光有制度的“翻新”还不够。因为,现实永远比法律复杂,失之毫厘,将谬以千里,更何况,司法机关的认定,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最高司法机关相继公布典型案例,用鲜活的办案经过,精准解读法律的精神,有利于让抽象的条款落地生根。随着一个个典型案例的公布,立起了一块块正义模板,既给公民自卫权撑了腰,也弘扬了社会正气。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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