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一县委原书记被控敛财900余万,两任县财政局长帮忙套取公款均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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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陈浩洲
套取财政资金人民币630.6674万元,非法收受他人所送款项共计人民币273万元、港币38万元。12309中国检察网11月19日发布起诉书,披露了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委原书记俞志锋贪污、受贿的细节。
记者注意到,俞志锋在连平县工作期间,多次指使下属套取公款,两任县财政局局长均为他套取公款上百万,两人为升迁又分别向俞志锋行贿,其中一人行贿达120万。
敛财900余万,被批贪欲膨胀
公开简历显示,1974年10月出生的俞志锋是广东河源人,1995年10月参加工作,1997年5月入党。他长期在河源市工作,2007年4月起任河源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后升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图说:俞志锋来源:连平县广播电视台)
2012年3月,俞志锋调任连平县委副书记,同年7月兼任县委党校校长;2015年1月,俞志锋任连平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同年2月去代转正;2017年9月,俞志锋出任连平县委书记,2019年11月在县委书记任上被查。
2020年6月,俞志锋被“双开”。广东省纪委监委通报指出,俞志锋理想信念丧失,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纪律观念淡薄,顶风违纪,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通报中还提到,俞志锋贪欲膨胀,侵吞财政资金,数额巨大;搞权钱交易,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20年7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就俞志锋贪污、受贿案提起公诉。检方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9年,俞志锋利用担任连平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指使下属单位人员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资金人民币630.6674万元归其个人使用,其中4万元未完成财务报账。
2010年至2019年,俞志锋利用担任河源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连平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多名官员及民营企业主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款项共计人民币273万元、港币38万元。
两任县财政局长帮忙套取公款均被查处
记者梳理起诉书发现,俞志锋的贪腐与连平县两任财政局长唐锦明、廖广标分不开。
公开履历显示,唐锦明1965年11月出生,广东连平人,2010年4月任连平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2010年5月任连平县政府党组成员、连平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图说:俞志锋来源:连平县广播电视台)
2016年11月,唐锦明出任连平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两个月后,时任连平县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的廖广标接任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起诉书显示,2012年至2016年,俞志锋指使时任连平县财政局局长唐锦明为其套取公款,后唐锦明以接待费用、业务培训开支等名义套取财政资金129万元并交给俞志锋。2014年至2016年,俞志锋利用职务便利,为唐锦明提拔为连平县副县长提供帮助,并收受唐锦明所送款项12万元。
2014年至2019年,俞志锋指使廖广标为其套取公款,后廖广标以办公经费开支、项目资金拨付等名义套取财政资金163.3916万元并交给俞志锋。而在2016年至2019年,俞志锋利用职务便利,为廖广标调任连平县财政局局长提供帮助,并收受廖广标所送款项共计120万元。
今年10月16日,河源市纪委监委发出通报:连平县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县长唐锦明被开除党籍与公职,并移送司法。三天后,河源市纪委监委再次通报:连平县财政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廖广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
检方:俞志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宽处理
记者注意到,除前文提到的连平县两任财政局长外,另有15名官员在俞志锋的指使下套取公款为其所用。
例如,2012年至2014年,俞志锋指使时任连平县委党校常务副校长曾某甲为其套取公款,后曾某甲以业务培训开支等名义套取财政资金86.1077万元;俞志锋指使时任连平县油溪镇委书记余某甲为其套取公款,后余某甲以办公经费开支等名义套取财政资金50万元。
(图说:俞志锋来源:连平发布)
2018年至2019年,俞志锋指使连平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叶某某为其套取公款,后叶某某以办公经费开支等名义套取财政资金47.0882万元,并将其中43万元交给俞志锋,另外的4.0882万元用于购买发票支出。
此外,俞志锋为多名官员的职务调动提供帮助并受贿:为吴某乙调任连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提供帮助并受贿人民币50万元、港币10万元,为吴某丙提拔为连平县政协副主席提供帮助并受贿20万元,为何某甲调任连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提供帮助并受贿11万元,为曾某己调任连平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兼民宗局局长提供帮助并受贿5万元。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认为,被告人俞志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指出,俞志锋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可以从宽处理。
截至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发稿,有关俞志锋的具体获刑情况尚未公开披露。
责任编辑:张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