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岸法院公开宣判瞿小川等人涉恶案
2020年11月19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瞿小川、夏增东、王鹏涉恶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瞿小川、夏增东、王鹏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1日,被告人瞿小川与瞿某某成立了重庆炬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瞿小川为法定代表人。2017年李煜(已判处)入股该公司。2017年4月,瞿小川、夏增东与李煜共谋以炬缘公司名义从事空放业务,瞿小川占股50%,夏增东和李煜占股50%,并纠集被告人王鹏以及赵波、胡芯(该二人已判处)等人,在无放贷资质情况下,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骗被害人陷入借款圈套,按照“行规”,通过与被害人签订只留存于公司的单份“借款合同”、虚假“房屋租赁合同”等明显对被害人不利的各类合同,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以被害人三天不接电话或向他人借款即违约而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以“违约金”、“保证金”、“考察费”等名目强立债权、虚增债务,进而通过拘禁、语言威胁、泼油漆、侵入住宅等方式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被告人瞿小川、夏增东与李煜负责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安排人员考察、催收等,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赃款。被告人王鹏等人负责招揽客源、上门考察、催收。被告人瞿小川、夏增东、李煜等人以公司为依托,逐渐形成了以瞿小川、夏增东、李煜为首要分子,以王鹏、赵波、胡芯等人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该团伙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骗取三名被害人资金10余万元,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勒索二名被害人钱财52万元(其中25万元既遂,27万元未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瞿小川、夏增东、王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签订虚假合同、制造虚假流水等手段,隐瞒借款真实金额等事实真相,虚构承租被害人房屋并支付房租等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中瞿小川、夏增东诈骗10.57万元、王鹏诈骗7.2万元,均属数额巨大;还伙同他人采用侵入住宅、拘禁、语言威胁、殴打以及监视等手段强行索取钱财52万元(其中25万元既遂,27万元未遂),均属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瞿小川、夏增东是恶势力犯罪团伙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鹏受雇佣而参与,处于受支配地位,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