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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前制造李金泉冤案,安徽三名原民警犯刑讯逼供罪均获刑

原标题:19年前制造李金泉冤案,安徽三名原民警犯刑讯逼供罪均获刑

11月20日上午,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法院(下称“东至法院”)对阜阳市公安局原民警杨华杰、武其虎及太和县公安局原民警张正涉嫌刑讯逼供罪一案开庭宣判,三人刑讯逼供罪均成立,分别判处10月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出席宣判的本案被害人之一李金奎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迟到的正义终于到来,这一刻我们已经等了19年,但冤假错案对我们几家人的伤害太大了,这是一纸判决难以弥补的。”李金奎表示,他将继续关注对2001年安徽太和2·27案件真凶(已落网)的判决和其他相关办案人员的追责问题。

反贪局副局长被卷入“涉黑大案”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01年,时任阜阳市太和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的李金奎被卷入一起“涉黑大案”——他被指为黑恶势力保护伞,指使胞弟李金泉等人在当年2月27日晚潜入太和县公安医院持刀伤人。

时任阜阳市人大代表陶晓侠了解案情后,依法向上反映相关问题,岂料,她的丈夫张合紧跟着就被划为同案犯遭拘禁。

次年,22位全国人大代表就此案联名上书,并于当年8月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批示。此后,案件被移交至安庆市法院审理,但李金泉仍被判故意伤害罪,获刑一年六个月。

因不服判决,李金泉不断申诉,但均被驳回。直至2019年4月,中央扫黑除恶第14督导组入驻安徽,依据李金奎等人提供的线索,督导组决定重启对此案的调查,并最终确定真凶另有其人。同年12月,安庆中院再审此案,12月30日,安庆中院改判李金泉无罪。

被宣告无罪后,李金奎兄弟二人通过不同渠道申诉控告,要求对办案人员进行追责。

今年5月,包括阜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原副支队长杨华杰(后调临泉县,任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因受贿罪获刑14年)、阜阳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原副支队长武其虎、太和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原副所长张正(2019年4月因贪污罪、徇私枉法罪被阜阳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太和县公安局原刑警大队民警郭太峰相继归案。

东至县检察院经审查查明,四人在侦办太和县“2·27”案件过程中,对多名涉案人员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其中,因郭太峰“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检方决定不予起诉。

起诉书显示,案发伊始,公安人员通过排查发现与被砍伤人员刘侠义同村的李家和肖家都有作案嫌疑,但由于时任太和县公安局副局长梁俊卿(另案处理)及民警肖克银(另案处理)等人的原因将此案侦查方向故意指向李家。

太和县公安局当时决定成立“2·27”专案组侦办此案,由梁俊卿任组长,郭太峰、张正参与侦查。但被刑拘后,李金泉和郭伟却一直未作出有罪供述,案件侦破陷入了僵局。

梁俊卿等人遂于2001年3月13日到阜阳市公安局汇报了案件前期侦查情况,希望阜阳市局派员提前介入。2001年3月18日,按照阜阳市公安局领导安排,时任刑警支队机动大队大队长武其虎与该大队工作人员曾照坤提前介入。

之后,武其虎、梁俊卿、郭太峰、张正等人以异地羁押的方式将李金泉二人先后提至阜阳市公安局西二楼刑警支队的审讯室进行讯问,通过殴打、威胁、违法使用械具、限制饮食、限制休息等肉刑或变相肉刑的方式迫使二人作出了有罪供述。

突破二人后,经梁俊卿等人提请,阜阳市公安局也成立了“2·27”专案组,由杨华杰担任组长,武其虎安排审讯工作。这是该案第一次被提级侦办。

在继续侦查过程中,杨华杰等人根据刘侠义等被害人的陈述以及李金泉二人的有罪供述,圈定了参与案件的其他人员,并陆续对张清宇、宁超、张合、肖伟、姚刚等多人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通过同样的刑讯手段,结合指供、诱供的方式,逼迫交代所谓的犯罪事实。

为了进一步扩大案件影响,阜阳市公安局又以“2·27”案涉黑涉恶为由,将时任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的李金奎作为“2·27”案幕后组织者和“保护伞”,向安徽省公安厅做了汇报。

安徽省公安厅安排时任刑警总队副总队长吴捍卫带队去阜阳介入案件侦查,并实施了抓捕、讯问李金奎等人的计划。李金奎被羁押在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讯问室时,也被迫承认了所谓的犯罪事实。

在案件侦查期间,李金奎和李金泉等人多次翻供,同时控告遭受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为此,杨华杰、武其虎、张正等办案人员又将他们提至看守所外,再次通过刑讯逼供的方式重新获得有罪供述。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多名涉案人员及近亲属曾向警方提供不在场的证明以及案件真凶另有其人的线索,但杨华杰等人或以证人系犯罪涉案人员亲属为由拒绝采信,或对证人以伪证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法院认定当年的专案组组长系主犯

11月4日上午9点,东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三名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11月20日,东至法院对此案开庭宣判,认定杨华杰、武其虎和张正三人刑讯逼供罪成立。

一审判决书显示,杨华杰及其辩护人在开庭时曾否认其存在教唆、授意或亲自实施刑讯逼供的行为。东至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案的原2·27案件的办案人员郭太峰等7人的证言均证实,杨华杰在办案中提出要加大审讯力度,采取限制休息、饮食等方法。

同案的另一被告人武其虎也供述,杨华杰作为专案组组长,由他确定侦查思路和方向,并安排手下人分班进行24小时讯问,在审讯时还提出要手口并用,杨华杰还亲自协助办案民警给被害人上了背铐,有一次还动手打了李金泉。李金泉告诉澎湃新闻,杨华杰在对他进行殴打时,一边警告他不能翻供。

对此,东至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能互相印证,杨华杰不仅对刑讯逼供行为予以纵容,还授意、暗示办案人员以此手段获取口供,甚至亲自实施殴打,在本案中系主犯。

此外,辩方均提出此案已过追诉时效的辩护意见,东至法院也不予支持,“多名被害人多年来一直在向有关部门申诉,安庆市检察院还曾在2016年作出不予抗诉的复查决定,此案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综上,东至法院认为,杨华杰、武其虎和张正三人在侦办2001年太和县李金泉等故意伤害一案中,对多名涉案人员采取殴打、威胁、违法使用械具、限制饮食和休息等肉刑或变相肉刑的方式进行刑讯逼供,迫使李金泉等人违背事实和意愿作出有罪供述,造成错案,三人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

三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

此外,杨华杰和张正在宣判之前仍有其他漏罪,因此依据《刑法》第77条,进行数罪并罚。一审判决书显示,杨华杰被判刑讯逼供罪,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与其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16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武其虎被判刑讯逼供罪,处有期徒刑2年;张正犯刑讯逼供罪,处有期徒刑10个月,与其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李金奎告诉澎湃新闻,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迟到的正义终于到来,这一刻我们已经等了19年,但冤假错案对我们几家人的伤害太大了,这是一纸判决难以弥补的。”李金奎表示,他将继续关注对2001年安徽太和2·27案件真凶(已落网)的判决和其他相关办案人员的追责问题。

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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