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是否要明确古城古院使用者保护责任?委员专家这样建议
11月10日下午,北京市政协启动《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协商工作,市政协委员、专家等听取了市司法局、市规自委、市住建委和市文物局立法相关工作情况,市政协委员、专家建议,在保护条例制定过程中应突出社会性,明确各个使用单位的责任,调动社会主体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是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城市功能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积极探索直管公房资源整合途径和管理模式,有序推进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腾退,建立恢复性修建机制,从根本上杜绝大拆大建。
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恢复性修建和经营管理是落实总规和核心区控规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核心区平房区城市更新政策的重要改变,达到老城保护和改善民生的目的。北京市坚持政府主导、居民自愿、走留结合、留住乡愁,实现建筑共生、居民共生、文化共生。积极做好申请式退租、“共生院”改造试点工作,按照一院一策和一户一设计的原则,在南锣鼓巷、菜市口西、砖塔胡同、东直门外北二里、雍和宫、西板桥、观音寺等地区开展申请式退租、共生院改造试点。通过腾退修缮整治,外迁居民通过共有产权住房和公租房改善了居住条件,留住居民生活得到了适度改善,违法建设得以拆除,公共空间和环境秩序明显提升。申请式退租、“共生院”模式也逐步得到了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本市还全力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腾退的安置房保障,按照及时、精准、疏解的原则做好文物腾退、历史文化街区和文化带保护的安置房筹集,力争做到“按需保障,精准对接”。
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条例修订强调整体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将保护范围确定为全市域,强化名称保护的整体性,突出老城和三山五园地区等重点区域保护,强调保护对象内涵的完整性,协调保护与利用,将名城保护与疏解非首都功能、合理利用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相结合,回应社会需求。
市文物局原局长孔繁峙说,《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协商存在范围广、内容多、难度大的特点,要区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文物保护的不同,要处理好保护与使用、发展之间的关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政府有政府的责任、使用单位有使用单位的责任、市民有市民的责任、游人有游人的责任,法不仅仅要立给政府、行业部门,在制定过程中必须要突出社会性,要明确各个使用单位的责任,要有在使用当中、发展当中保护的具体条款,老城、街区、四合院、古城古镇都是生活着人的,都面临着使用、发展当中保护的问题。
市政协委员、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东城分局副局长孙庆贺表示,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历史建筑是文物,更是城市居民生活的场所,应积极发动居民的积极性,增加类似小院议事厅等的协同治理内容。市政协委员、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凝表示,历史名城保护与文物保护差距很大,市民都生活在其中,需要全体市民参与,注重调动市民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武晓东 SN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