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员工在工作群中对领导“开喷”:恶妇!法院判决应付精神损失费
人民法院报消息,因为工作琐事对上司心生不满,一员工在微信群里随意辱骂上司,引发一起名誉权官司。那么,在微信群辱骂同事,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被侵权人能否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辱骂者陈某赔偿易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赔偿易某经济损失5000元。
祸从“口”出,微信群里骂人引发名誉权官司
易某和陈某原是同事,在一家物业公司工作,均为同一个微信工作群的群成员。从2019年2月8日开始,陈某在微信工作群中以语音和文字的方式发布针对易某信息,信息的内容与公司的日常工作均无关联,诸如“做人积点德,老天爷看着你呢”、“把不该拿的钱吐出来”、“你的皮真的是全中国最厚的”、“打入十八层地狱、永不超生、扫把星、恶妇”、“孽畜”、“老子不干了也要把你弄到牢房里”、“害人精、披着羊皮的狼”等等,总共数百条之多。
部分微信群聊消息截图
事后,陈某向公司领导出具两份检讨书,反思了自己的错误,并书面向易某表示道歉。就该事件,公司先后两次召开“员工代表会议”,最终决定按《员工手册》中相关规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并向陈某发出《解雇通知》,将其移出了微信工作群。
法庭上,易某表示,陈某在微信群中发布的内容,构成辱骂,使自己名誉受到损害,精神遭受痛苦,鉴于陈某已经离职,被移出微信工作群,也考虑到其在检讨书中已有道歉,故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和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费)1万元。
陈某对发布内容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是易某先在朋友圈发诅咒话语在先,陈某只是为了替其他员工出头,仅是一种发泄情绪的行为,也未造成影响,所以不构成侵权;若法院认为构成侵权,易某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经济损失过高,要求予以调整。
法院判决:侵权所致精神损害赔偿酌定为2000元
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微信工作群是员工之间就工作进行联系和沟通的群组,该群内发表的言论均应与工作有关,但陈某在该群中却发布与工作无关的、针对易某的信息多达数百条,持续数日,陈某此举,必然会使易某的工作状态、个人情绪受到影响,也必然会使群内的其他员工对此议论纷纷;
图片来源网络,与本文无关
其次,陈某辩称是易某先在朋友圈发诅咒话语在先,但从易某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看,其并无针对陈某的故意,且即使双方在工作中有冲突,也应通过互相沟通或合法正当的途径解决,不宜采取过激言行进一步去扩大冲突;
再次,陈某在工作群上所发布的内容带有侮辱性语言,已侵犯了易某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易某的名誉,降低了易某的社会评价。陈某虽辩称未造成影响,但为此事公司先后召开了两次会议,并出具了书面《警告》和《解雇通知》,陈某的行为对易某个人,对公司其他员工以及公司领导决策层都产生了影响,不可谓后果不严重。综上,陈某主张其不构成侵权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陈某主张数额过高,法院根据陈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给易某造成的精神损害等情况酌定为2000元。关于易某提出的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费的支出),法院认为该款是易某为实现其权利救济而实际付出的费用,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律师费数额应当按照《上海市律师收费办法》在合理范围内主张为宜,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为5000元。
法官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主审法官陆逸解释判案理由时表示,微信日益成为人际交往乃至工作交流的重要工具,在给人们带来信息获取、发布便捷的同时,也容易造成侵权。微信群名誉侵权虽属于网络侵权的范畴,但仍然是传统过错责任形态下的侵权类型,就其归责而言,仍然属于过错责任。因此,首先需要认定陈某在微信群发表的言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发表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构成违法行为标准有两个,一是发表的内容是否有事实依据;二是是否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两个标准符合一个即可认定为违法行为。
本案中,陈某在微信群中以语音或文字的方式发布了数百条的信息,持续数日,言论激烈,确实存在侮辱他人人格的情形,应认定属于违法行为。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