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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太湖县一涉黑组织长期暴力拆迁,多个“保护伞”被处理

原标题:安徽太湖县一涉黑组织长期暴力拆迁,多个“保护伞”被处理

近日,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原人大代表、顺理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理拆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泉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9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6个月。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取的判决书等材料显示,以李永泉为首的违法犯罪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暴力拆迁活动,甚至在公安局大院内殴打太湖县法院工作人员(拆迁户)。

因为向李永泉提供方便或帮助,时任太湖县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主任葛良生、时任太湖县公安局晋熙派出所所长张德志等人受到处理。

李永泉曾任太湖县第十五届、第十六届人大代表。来源:太湖县人大常委会官网

李永泉曾任太湖县第十五届、第十六届人大代表。来源:太湖县人大常委会官网

拆迁公司成立“环境保障组”专攻“钉子户”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827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经望江县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李永泉成立顺理拆迁公司。为牟取暴利,李永泉依托合法公司的外衣,以同乡、亲友为纽带,纠集一批有文身或有违法犯罪前科的社会闲散人员进入公司,在开展拆迁业务时对拆迁户进行威胁、恐吓,以及动用暴力手段,以达到对被拆迁人员的心理强制,迫使其签拆迁协议。

针对所谓的“钉子户”、“难缠户”,李永泉在公司内成立“环境保障组”,也称“攻坚组”、“机动组”,对不同意签订拆迁协议、征迁组无法完成拆迁任务的拆迁户,再交给“环境保障组”,由该组对拆迁户进行滋扰,迫使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

法院认定,2010年以来,以李永泉为首的涉黑组织在房屋征收与拆除过程中,对“钉子户”进行暴力或软暴力滋扰,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再与其商谈损害赔偿,通过赔偿协议必须与拆迁协议同时签订的行为模式,有组织地频繁采取殴打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非法侵入住宅、强行拆房、跟踪滋扰、挖路断电、砸窗户玻璃、堵大门锁眼、夜间丢放鞭炮、门前喷字、门外烧火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逼迫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

判决书显示,2011年7月23日,李永泉在太湖县公安局大院宿舍区殴打拆迁户马光胜,致马光胜受伤。该案因发生在太湖县公安局大院内,马光胜是太湖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注:时任民事审判一庭法官),所以在当地造成了较大影响。

法院还查明,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多名被害人有家不能回或不得已搬离原先居住的房屋,干扰多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多个商业店铺的正常经营活动,引发多起信访、上访案件,严重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在太湖县晋熙镇范围内造成严重影响。

为扩大组织影响和获得更多经济利益,该组织利用其在房屋征收与拆除行业的影响力,为组织成员或关联人员获取政治地位。李永泉于2012年1月当选太湖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于2016年12月当选太湖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李永泉之妻洪玉霞于2016年6月当选中共太湖县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代表。

2020年7月30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李永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相应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

多名公职人员获刑

李永泉涉黑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背后,涉当地多名公职人员。

前述判决书显示,通过时任太湖县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主任葛良生的帮助,2012年至2016年期间,在太湖县境内仅有太湖县房屋征收事务所(注:该所与顺理拆迁公司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被批准设立的情况下,太湖县所有房屋征收项目不经过招投标,全部由葛良生以及时任太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吕明华(注:落马时任太湖县政协副主席)、时任太湖县晋熙镇镇长、太湖县县城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组组长刘道元(注:落马时任太湖县人社局局长)直接委托给太湖县房屋征收事务所一家单位实施。

此外,在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竞争性谈判中,葛良生通过设置有利于太湖县房屋征收事务所的条件以及在评标过程中直接干预评委评标,使太湖县房屋征收事务所顺利中标。

判决书显示,为感谢前述三人在拆迁业务承揽和提高佣金标准等方面的关照,李永泉送给三人财物共计60余万元。

2019年12月,安庆市大观区法院一审判决吕明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36万元。

吕明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吕明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2020年5月19日,望江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葛良生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1万元。

2020年9月8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道元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即刘道元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刘道元有期徒刑6年8个月,并处罚金28万元。法院认定,刘道元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给予的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

受此案和其他案件影响,太湖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时任太湖县公安局晋熙派出所所长张德志被撤销党内职务、撤职。

张德志辞去太湖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职务。来源:太湖县人大常委会官网

张德志辞去太湖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职务。来源:太湖县人大常委会官网

太湖县纪委监委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的处分决定显示,张德志任晋熙派出所所长期间,晋熙派出所接顺理拆迁公司违法拆迁警情后均只做现场调解或行政立案处理,2019年4月,其中5起行政受案件被太湖县公安局立刑事案件侦办。此外,2018年6月,李永泉帮助张德志之妻完成银行存款任务,张德志事后向李永泉表示感谢。

11月3日下午,针对张德志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是否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事,太湖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回应澎湃新闻称,暂不便向媒体发布案件信息。如对外公布,会通过太湖县纪委监委官方网站发布相关信息。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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