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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要与养女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因为这个判驳

原标题:老人要与养女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因为这个判驳

重阳节将至,张大爷接到了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他起诉养女对自己不够关心,未尽到赡养帮助义务,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从有利于老年人晚年生活与权益保障角度出发,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大爷和苏女士原系夫妻,20年前收养了当时不满6岁的女儿小张。4年前张大爷与苏女士离婚,无其他子女。之后,张大爷、苏女士和小张仍共同居住在张大爷与苏女士婚内共同建造的院落内。

前年张大爷与黄女士再婚,去年起诉要求解除与小张的收养关系。张大爷称,自己将小张抚养长大,但自己出车祸后身体不好,需要人照顾,小张未尽到为人子女的义务,他很寒心。

但小张不认可张大爷的说法,称她并非不关心父亲,但因父亲后老伴挑唆,致使父亲对她百般误解。此前她看望父亲时带的礼品都被黄女士退还,其种种行为致使父女矛盾愈深。

一审法院认为,张大爷未提交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证据,其主张解除收养关系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遂被法院判驳。

张大爷提起上诉。而小张表示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若父亲担心财产分割问题,可自行立遗嘱,她不要任何财产,愿继续赡养回报养育之恩,同意每月付赡养费。但张大爷不同意该调解意见。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两人形成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20年,父女之情来之不易。张大爷未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因小张始终愿赡养父亲,不计回报,可由父亲自由处分个人财产,故从有利于张大爷晚年生活和保障权益的角度出发,应维持收养关系。双方因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小张作为子女应主动化解矛盾,改善家庭关系,积极履行对张大爷精神上慰藉、生活上照料、物质上资助的义务。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根据我国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1115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可起诉。即我国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有协议解除、诉讼解除两种。

应当指出,养父母抚养子女至成年,双方已有一定亲情基础,若随意解除收养关系,不仅可能影响养子女对养父母养育之恩的回报,更直接关系老年人晚年生活权益的保障。法院需结合双方收养关系形成过程、共同生活情况、产生矛盾原因、矛盾持续时间、矛盾能否化解等,界定双方关系是否确实恶化到需解除的程度,更要充分考虑是否利于老年人晚年生活及权益保障。

若双方仅因生活琐事产生隔阂,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或成年养子女遗弃、虐待、不赡养养父母行为,也不存在亲子感情确已无法修复的情形,从维护家庭稳定,注重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及晚年生活保障的角度出发,一般不随意解除收养关系。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子女法定义务,成年子女应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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