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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一男子在培训中心洗手间外猥亵多名女童 获刑两年半

原标题:男子在东莞一培训中心洗手间外猥亵多名女童,获刑两年半

男子在东莞一培训中心洗手间外面的洗手台以及舞蹈室外,多次强制猥亵共三名女童。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该案判决书,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以猥亵儿童罪,对该男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潘某荣,男,1987年2月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2009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清),剥夺政治权利思念,后减刑三年十个月,实际执行刑期十年二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9年5月4日释放。

法院查明:2019年1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潘某荣窜至东莞市,见被害人小娟(化名、女、7岁)和小美(化名、女、7岁)在洗手间洗手,便上前搂抱小娟并欲亲张,张挣脱离开。15时许,被害人小娟和小美再次从洗手间出来后,被告人潘某荣又搂抱小美欲亲谢,谢挣脱离开。

小娟与小美跑回舞蹈室后,潘某荣尾随二人来到舞蹈室外,见被害人小丽(化名、女、8岁)在等待上课,遂上前搂抱小丽并亲吻小丽嘴部,小丽哭泣,潘某荣便放下小丽逃离。后小丽将此事告知舞蹈老师。该舞蹈老师得知后带着小丽、小娟、小美在超市游乐场找到潘某荣并报警将潘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荣无视国法,在公共场所猥亵多名儿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荣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但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潘某荣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不当,经查,本案发生在大润发培训中心的洗手间外面的洗手台以及舞蹈室外,属于公共场所,被告人潘某荣实施猥亵行为时除了被害人在场之外,并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多人在场,因此没有达到“当众”所要求的“其他三人以上在场”的要求,不能认定被告人潘某荣“当众”实施猥亵行为,因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潘某荣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不当,法院予以纠正。

法院指出,被告人潘某荣在前罪所判主刑刑罚执行完毕后,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期间再犯新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应将被告人潘某荣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与新罪所处刑罚予以并罚。

被告人潘某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荣在公共场所猥亵多名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荣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所提没有对被害人造成危害的辩解意见,法院经查,被告人的猥亵行为导致三名被害人均受到一定程度的惊吓,对被害人造成一定的心理伤害,且猥亵儿童的行为本身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被告人所提上述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所提量刑建议过重的辩解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归案后拒不认罪,故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基于认定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基础上作出的,现缺乏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有当众的情形,因此该量刑建议过重,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荣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三年四个月零六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四个月零六天。(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董柳

责任编辑:赖柳华 SN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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