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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聚会次日被发现在路边身亡 送其回家朋友被判赔7万余元

原标题:男子聚会次日被发现在路边身亡,送其回家朋友被判赔7万余元

李宏参加饭局未饮酒,结束后将醉酒朋友送到家附近,未料该朋友次日被发现死于路边,李宏遂被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该案历经东莞两审法院审理,今年8月2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未饮酒者对饮酒者有保护义务,李宏放任已饮酒过量的黄鹏在原住址楼下自行回家,以致事故的发生,对此也存在一定过错,承担部分责任,判赔7万余元;其余2名饮酒者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10月11日,李宏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对判决仍不服,将在近期提起申诉。他认为,在该案中,饮酒者不用承担责任,护送者反而要承担所有的责任,不符合互助互利、相互帮扶的社会理念和公序良俗。

“作为死者生前的朋友,对悲剧发生感到悲痛和惋惜,愿意给予人道主义帮助,但是我坚持自己对死者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或过失,不应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李宏说。

法院认定:死亡男子为饭局组织者,送人者当天未饮酒

李宏是江西赣州人,长期在东莞工作生活。2018年5月10日,他被客户兼朋友黄鹏邀约一起聚餐。在这个仅有5人参与的饭局中,李宏因需要开车而未喝酒,其他4人均有饮酒。

饭后,李宏将黄鹏送往住处附近后离开。没想到,次日上午,黄鹏被发现死亡于路边。后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初步排除他杀可能性。事后,死者黄鹏的亲属以未尽到安全护送义务,且未及时通知家属而直接导致黄鹏死亡为由,对参与饭局的3人提起诉讼,对另一饭局参与者则放弃追责。

一审判决中,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事实认定:被告李宏与死者黄鹏系朋友及客户关系,被告刘琛与死者黄鹏系朋友关系。

法院查明,2018年5月10日,李宏与刘琛一起送货给死者黄鹏,当天17时30分左右,死者黄鹏邀请被告李宏、刘琛一起到东莞市沙田大道河南烩面馆吃饭,被告刘琛遂邀请其堂弟及堂弟同事一并过去吃饭。在共同用餐期间,除李宏需开车未喝酒外,包括黄鹏在内的其余四人共同饮酒约1250毫升。

黄鹏于当晚饮过量白酒,以致于处于醉酒(酩酊)状态。各方并未存在劝酒行为,饭局最后由黄鹏付账。

饭后,李宏驾车护送已醉得不省人事的黄鹏离开,刘琛等三人则各自离开。因黄鹏未告知李宏其住所具体地址,李宏也没有黄鹏妻子即原告王静的电话,李宏将黄鹏送至其所知道的黄鹏原住址楼下驾车离开。此处距离黄鹏所在的工厂还有100多米。

当天21时03分左右,黄鹏给妻子王静打电话,王静问黄鹏身在何处,黄鹏并未告知王静地址,并说若王静再问,他就会把手机摔了。

之后,王静听到黄鹏说了一句“勒死我了”,后便没有继续说话,王静遂挂掉电话。当天22时左右,因黄鹏一直未回家,王静遂与黄鹏的哥哥一起去到工厂附近及饭店找黄鹏,未果。

2018年5月11日早上7时左右,原告王静发现医护人员在马路边对一名人员进行抢救,走近才发现系黄鹏,当时黄鹏已经死亡。公安机关在现场勘验报告中分析黄鹏使用铁链自杀,初步排除他杀可能性。

2018年5月16日,王静委托广东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黄鹏的死因进行鉴定。

广东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6月8日出具《广东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死者符合醉酒(酩酊状态)并颈项部长时间受压(颈项部索沟)机械性窒息死亡,其中醉酒及颈项部长时间受压与死亡的发生两者兼而有之,独立存在则不可能造成现有后果,两者作用难以区分主次,构成协调作用(同等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认定李宏存在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四原告作为死者黄鹏近亲属,并无证据证明三被告在吃饭期间曾对黄鹏进行劝酒或强迫其喝酒的行为,黄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酒量,并应认识到喝酒的潜在危险。

法院认为,在事发当天21时3分左右,黄鹏曾致电给原告王静,从黄鹏与王静的通话内容显示其存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但王静并未及时前往寻找。所以,黄鹏本人的行为对其自身的死亡后果具有最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存在重大过失,黄鹏应对自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而原告王静也存在一定过错。

对于李宏的责任,法院认为,其在未核实清楚黄鹏住址的情况下,放任已饮酒过量的黄鹏在原住址楼下自行回家,以致事故的发生,对此也存在一定过错。鉴于李宏并非本次饭局的组织者,在吃饭期间也并未有劝酒行为,法院酌定被告李宏承担5%的责任,共计7万余元。

而对于其余三名共同饮酒人,法院表示,四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在吃饭期间曾对黄鹏的进行劝酒或强迫其喝酒行为。在自身也有喝酒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先行保障自己安全才能照顾他人,且未喝酒的被告李宏已表示其护送黄鹏回家,其余饮酒人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四原告认为其余饮酒人对黄鹏死亡存在过错的主张不予采纳。

二审维持原判:未饮酒者对饮酒者有保护义务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被告李宏表示不服,于2019年5月24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李宏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死者死亡原因时遗漏了死者系自缢身亡这一重要事实,从一审法院调取的公安机关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结案报告、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来看,死者黄鹏死因系典型的自缢身亡。

在李宏看来,自己是因为未喝酒才主动承担起护送死者回家的义务,这本是朋友间出于人道主义的帮助,然而一审法院却将其认定为未完全尽到护送义务、存在过错,因而需要承担全部的侵权赔偿责任,这有悖于公序良俗。

李宏在《民事上诉状》中表示,一审法院以另外两原审被告在“喝酒的前提下应首先保障自身安全才能照顾他人、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为由认定其他共饮人对黄鹏的死不存在过错,反而是未喝酒并主动承担护送、照顾死者回家的上诉人成为本案被告中的唯一侵权责任人,这样的认定是错误、不公平的。

死者家属则认为,李宏作为饭桌上唯一没有饮酒的人,承担护送死者的义务,但却未在核实死者住址的情况下将其独自放置于偏僻小路,让其自行回家,没有将黄鹏交接给其家人照顾,没有尽到安全护送义务,存在过错。

他们还认为,死者并非自缢,而是死者在生前大量饮酒至醉酒状态后得不到充分、周全的照顾及护送时发生的事件。如果李宏尽到了安全护送义务,将死者交给其家人,本案极不可能发生。

2020年8月2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宏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并未对死者黄鹏的死亡原因做出具体认定,只是在现场勘验报告中分析黄鹏使用铁链自杀,该分析并未指出与死者饮酒是否有关系,也未进行尸检来确认死因,更多只是一种推断,并非正式的鉴定意见,只是用于排除他杀的可能。

东莞中院认为,并未饮酒的李宏对大量饮酒的黄鹏有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的义务。黄鹏在夜间较为偏僻的地方下车,即使其自主下车与打电话,也并不能表明其具有完全自主行动能力。在黄鹏下车后的短时间内,李宏也并未打电话确认其安全,即李宏并不能确保黄鹏下车后处于安全状态。

综上,故东莞中院对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

目前,李宏对此判决结果仍存疑。“饮酒者不用承担责任,护送者反而要承担所有的责任,如开此先河,公民在共同聚餐饮酒后,将无人愿意送同伴回家。”他认为,作为尽帮助义务的热心者倒霉,不送人者反而免责,这显然不符合互助互利、相互帮扶的社会理念和公序良俗。

“如果这样判决,我很想知道以后大家一同吃饭后,还要不要送人回家。”李宏的哥哥也表示不解。

李宏表示,自己一直坚持对死者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或过失,不应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但是作为死者生前的朋友,他曾向死者家属表示可以给予人道主义帮助。如果案件改判,他也愿意出于道义在自身能力范围之内对原审原告提供经济扶助。

(文中李宏、黄鹏、王静、刘琛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朱学森 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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