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宣判!大连这场血案终审裁定!
来源:新闻大连
案件回顾
2019年4月4日下午,在大连沙河口区兴工北五街与中长街交汇处,发生了一起血案:仅因为遛狗时起了争执,狗主人夫妻俩就被一名男子持刀捅倒,夫妻俩一死一伤。
近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这起轰动一时的案件
作出终审裁定
曲某犯故意伤害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1982年出生的曲某家住甘井子区,大学文化,无业。
2019年4月4日下午2点,曲某在沙河口区兴工北五街与中长街交叉路口与遛狗的44岁男子张东(化名)发生矛盾,双方发生厮打,期间曲某持刀向张东的眼睛、面部捅刺,致其受伤倒地后,又朝其后背捅刺。
张东的妻子,55岁的女子王丽(化名)闻声赶来,曲某又朝王丽头、背部捅刺。王丽、张东受伤入院治疗。同年4月9日,王丽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丽系因头皮及右肩胛部刺创,继发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并脱落,引起肺动脉血栓栓塞而死亡;王丽因头皮及右肩胛部刺创导致的卧床及下肢运动减少等,是引起下肢静脉血栓形成的主要因素。张东左眼部损伤造成左眼球破裂被摘除,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损伤造成失血性休克,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此外还有多处轻伤。
案发后,曲某投案自首。到案后他供述称,当天自己走出楼道门。“身后一只40厘米左右的白狗冲过来要咬我,我用脚把这只狗踢开了。但是这只狗还是冲上来咬我,我捡起来一块6厘米左右大小的石头,准备打这只狗。”
曲某说,这时候狗主人过来,看见他捡起石头准备打这只狗。“狗主人就捡起来一块20厘米左右大小的石头,朝我头上砸过来,砸到我的肩膀上。接着这个狗主人又拿起这块石头砸到了我的后背,我就火了,从包里先掏出来钥匙,又把我平时开快递的刀拿了出来,我看这个狗主人还想用石头打我,就拿刀朝他脸上捅了三下,其中一下捅到这个男子的脸上。接着这个男子就脸朝下直接倒在地上,我就又拿刀朝这个男子的后背中间偏左的地方捅了两刀。”
此后狗主人的妻子赶来,因为曲某的眼睛600度近视,打仗的过程中眼镜掉在地上了,也没看清是男的还是女的。“这个人经过我身边的时候,我就直接用刀朝这个跑过来人的后背捅了三刀。”
而警方查明:在犯下这起血案之前的2019年1月12日傍晚,曲某还曾在沙河口区快速公交车站,因为排队问题和一名女子争吵,并殴打女子的同行者,63岁男子袁某。造成袁某头面部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二级。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此案,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曲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一审宣判后曲某不服上诉,称原判认定其故意伤害导致王丽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医院存在错误医疗行为,应负相应责任;自己系初犯,人身危险性低,本案属邻里纠纷,应从轻处罚。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曲某持尖刀连续捅刺被害人王丽身体数下,致使王丽因头皮及右肩胛部刺创而住院治疗,住院后因卧床及下肢运动减少等,继发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并脱落,引起肺动脉血栓栓塞而死亡,且王丽住院期间并无证据证明医院在治疗中存在错误医疗行为,亦无其他介入因素导致王丽死亡,因此被害人王丽的死亡与曲某伤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对曲某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省高院认为,曲某因琐事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被害人袁某身体,并持尖刀连续捅刺被害人张东、王丽身体要害部位数下,造成一人死亡,一人两处重伤、四处轻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一审法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近日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大连”编辑制作
记者:万恒
责任编辑:张迪 SN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