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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下等人与狗禁止入内?哪怕是恶搞也应追责

原标题:快评丨下等人与狗禁止入内?哪怕是恶搞也应追责

只有“小题大做”,才能规范个体或企业在公众场合的言论及其他行为,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并逐步消除歧视的生存空间。

近日,网传一段“铁岭一商铺贴告示称下等人与狗禁止入内”的视频,引发网友关注。涉事商铺名为“豪客酒行”。9月23日,豪客酒行有限公司回应媒体称,该公司并未授权铁岭该店铺,该店或涉嫌侵权问题,公司将开展调查。

↑铁岭一商铺贴告示称“下等人与狗禁止入内视频截图

↑铁岭一商铺贴告示称“下等人与狗禁止入内视频截图

这张带有侮辱性内容的告示究竟是谁贴的?有何目的?目前还不得而知。按照推理,要么是店方工作人员所为,要么是外人恶搞。如果是第一种,店方涉嫌对消费者群体的侮辱。虽然告示没有特指哪类人是“下等人”,但面对这样的告示,恐怕很多消费者都会望而却步。如果是外人恶搞,店方没有及时察觉并撤下,至少也说明存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无论是何人所为,有关部门也应介入调查。毕竟,这样的侮辱性告示不仅对店方自身形象造成损害,也违背了公共场合应遵循的公序良俗,也难怪网友对此议论纷纷。

侮辱性告示的出现,说明个别人仍存在着某种陈旧的歧视心态,这也是对他人特定权利的不尊重甚至是侵犯。然而,让人遗憾的是,类似歧视现象并非个案。如,个别企业在招聘时会对某特定地区、某特定年龄层的人,直接说“不”,这属于地域歧视和年龄歧视;也有人动辄以“乡巴佬”“走鬼”等侮辱性词汇形容他人,这属于身份歧视……这类现象屡有出现,究其原因是此类行为招致指责也只限于道德层面,而不承担法律风险。

遭遇侮辱性言语并非没有救济渠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然而,由于侮辱对象不明确,举证难、维权过程较长等原因,很少人会如此做,这也在无形中助长了此类不良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类似“下等人与狗禁止入内”等侮辱性告示,可能是恶搞,但绝不能当成小事对待。有关部门应好好查查,无论是何人所为,都应依法处理。只有“小题大做”,才能消除某些人或企业对此类侮辱性告示不当回事的随意心态。同时,提升违法成本,以规范个体或企业在公众场合的言论及其他行为,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并逐步消除歧视现象的生存空间。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毕舸

责任编辑:郑亚鹏 SN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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