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沙一男子持枪抢劫“失足女”,认为她们来钱快,得到的却是……
2020年2月20日,邓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谈好嫖娼价格,并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给了对方100元的定金,随后按照对方发送的位置,于当日18时许来到了天心区某酒店房间门口,待黄某开门后,邓某某进入房间,直接从衣服口袋内掏出枪支指着黄某,威胁黄某拿出钱来,黄某告诉邓某某手机微信里只有100余元,于是邓某某就拿出手机打开微信二维码收款界面,让黄某把微信内的158元通过二维码扫码支付给了他,邓某某收到钱后马上要黄某把收款记录删掉,便离开了现场。黄某随后报警。
邓某某出酒店后,先到一个粉店吃碗粉,后于当晚9时许又打车到长沙市雨花区一酒店找另一预约的失足女。在酒店房间内,邓某某以同样方式持枪指着罗某额头,要罗某将所有的钱都转给他,罗某被迫将微信中仅有的1400元全部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转给了他,邓某某继续用枪指着罗某问她身上还有现金没有,罗某说身上没有了,要邓某某和她一起出门去拿,罗某便打开房门,邓某某先走出房间,罗某立即关上房门,并给酒店前台打电话。酒店保安在大厅拦截邓某某,但没有拦住,邓某某随即跑出酒店逃走。
2020年2月21日,公安民警通过摸排抓获邓某某,并从邓某某租住处的床垫下查获黑色铁制枪型物1把、现金人民币1341元。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他家人也代为退赔两被害人的损失。“我去抢劫的时候枪没有打开保险,也没有击发过,最主要的目的是用来吓唬人的。”“每次抢劫钱财后,我都会将对方的微信号删掉,因为我怕警方会查到我。”
经鉴定,查获的枪型物为自制气枪,具备以高压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认定为枪支。
检察官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持枪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尽管邓某某抢得被害人钱财合计只有1558元,但由于他采取的是持枪威胁被害人的方法,他的行为既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同时也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包括健康权、生命权造成严重的威胁,行为性质恶劣,持枪是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之一,因此,他的人生面临的是十年囹圄生涯。
责任编辑:郑亚鹏 SN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