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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信用卡信息牟利 身陷囹圄悔不当初

原标题:倒卖信用卡信息牟利身陷囹圄悔不当初

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案件,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彬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1月底,被告人杨某彬找到朋友余某欲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两张用其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要求余某同时提供和售卖用该银行卡姓名办理垫付充值100元话费的手机卡,并绑定该银行卡,余某表示同意。2019年1月30日,余某到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网点办理两张借记卡,用自己身份信息绑定办理移动手机卡并充值100元,并以700元的总价卖给杨某彬。之后,杨某彬将该银行卡及手机卡转卖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彬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两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杨某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为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不仅损害了信用卡实际持有人的本身利益,还容易滋生其他犯罪,可能被用于洗钱、贩毒、收取转移毒资及网络诈骗犯罪等。

真实案例警示教育我们,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论通过何种手段,只要触碰法律底线,就必然遭到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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