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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服务中受伤 法院判决分担损失

原标题:志愿者服务中受伤法院判决分担损失

志愿者服务于社会,不求回报,但若在工作过程受伤,应由谁来承担相关责任?近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志愿者健康权纠纷案件,根据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为落实关于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决策部署,全面推行“精细化管理、人性化服务、多元化参与、信息化支撑”的村(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升村(社区)治理科学化水平,重庆市长寿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居委会)根据相关文件要求,配备片区楼栋长,片区楼栋长主要协助网格长和网格管理员进行管理,对片区楼栋长落实一定的劳务补贴。2018年1月12日,周某某自愿申请参加社区义务楼栋长队伍,并承诺工作期间,保障自身的安全,做力所能及的事,在无法承受工作任务时,尊重社区主动劝退的权力或本人主动向社区书面辞职退出,由于自身健康状况欠佳或者自身疏忽大意原因造成的伤病自行负责,与社区无关。后某居委会为周某某安排保洁、巡逻工作,每月给予220元的劳务补贴。2018年9月14日,周某某在分管楼栋边一污水沟清扫时不慎滑倒受伤,造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某居委会系义务楼栋长的组织者、实施者,与周某某形成了一种新型法律关系。对于这种新型的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双方法律关系的形成事实看,也无法确定。对于志愿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如何处理,需放在政策实施及权益保护的多重视角下进行审视。由某居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或由志愿者自行承担责任均存在明显的不公,不利于政策的实施及各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因此,在目前缺乏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损失为宜。

法官释疑:关于某居委会与周某某之间是否系帮工关系的问题。周某某与某居委会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法律事实:一是相关文件的要求;二是周某某的意思表示。因此,周某某与某居委会法律关系的性质、内容也必须结合这两个方面予以判断。某居委会为实现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总体要求,推行“精细化管理、人性化服务、多元化参与、信息化支撑”,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而配备义务楼栋长;从周某某的意思表示角度来看,其参加义务楼栋长,旨在服务社区居民,维护社区利益,为平安社区、幸福家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服务的对象为本社区居民,本质上具有公益性、义务性、无偿性、自愿性,这与帮工关系有着明显的不同。故周某某与某居委会之间是在创新社会治理的新形势下形成的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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