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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骑电瓶车女子被工程警示绳割喉 责任如何认定?

原标题:法治课|杭州骑电瓶车女子被工程警示绳割喉,责任如何认定?

事发现场。图片来源:杭州综合频道

事发现场。图片来源:杭州综合频道

据杭州当地媒体报道,8月15日中午,浙江杭州女子郭琳(化名)骑着电瓶车路过杭州市滨江区闻涛路和东冠路交叉口时,被一根“细绳”割破喉咙,随后被送医治疗。

割到郭琳喉咙的是两根缠在一起的细警示绳,为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设置。

郭琳的弟弟郭强(化名)19日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目前姐姐仍不能说话,无法进食,在医院急诊科治疗。医生表示或会有后遗症。

涉事公司一位负责人回应称,公司已经垫付3万元医疗费,后续费用也会承担。目前,该公司正“积极配合家属和交管部门”。

有律师称,拉一条绳子作为警示的方式存在不当。另外,事发在白天,视线良好,也应考虑骑车女子是否按照规定速度行驶等问题。若有违规行为,其本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骑电瓶车被警示绳割喉送医,或会留下后遗症

据钱江晚报8月18日报道,15日中午,在杭州做房产中介的郭琳骑电瓶车路过杭州市滨江区闻涛路和东冠路交叉口时,被一根绳子割喉,伴随着一阵剧痛,郭琳从电瓶车上摔下来后,开始咳血。随后,她被送至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滨江院区治疗。郭琳气管断裂缺口有4厘米,做了长达5个小时的手术后脱离生命危险。

该报道显示,因天太热,又一心想着订单,所以当时郭琳的车速有点“快”。

此外,据杭州电视台报道,事发后,郭琳倒在非机动车道上,在她身后几米远,有两根警示绳系在树上,下方有电瓶车碎片。目击者表示,事发时一辆电力工程车停在非机动车道上,为旁边工地运设备。目前,当地交警已介入调查。

澎湃新闻稍早前报道,割到郭琳喉咙的是两根缠在一起的细警示绳,绳上挂着红白相间的三角形布条,绳子横在郭琳开过的整条非机动车道中间,离地面高度约1.2米。

19日,郭先生告诉澎湃新闻,姐姐此前在重症监护室治疗,后转入急诊科,但目前还不能说话,无法进食,只能输营养液,“(她)情绪比较烦躁”。医生称,病治好后,也有可能会留下声音沙哑、吃饭漏食导致胃部感染等后遗症。

郭先生介绍,住院4天已经花费4万多元,涉事的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位负责人此前垫付了3万元,也来看望过。“我们只想把病赶快治好,后续要维权,(公司)该赔偿。”

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位王姓负责人19日向澎湃新闻表示,车是临时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公司已经为郭琳垫付了3万元医疗费,后续的治疗费用也会主动承担。目前,该公司正“积极配合家属和交管部门”。

至于事发时工作人员是否有设立更明显的警示牌等问题,该王姓负责人未予回复。

19日下午,澎湃新闻致电杭州市滨江区交警部门,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暂不清楚此事。

律师:拉绳警示存在不当,也应考虑骑车人是否按规定速度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此外,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贺律川律师表示,首先要看电力公司封闭道路的行为是否征得了有关部门的认可。同时,法律还进一步规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还需要在获批准的时间段内从事作业行为;而在非批准时段内,则需要及时撤除障碍,消除隐患。

贺律川分析,事发在白天,视线良好,所以也需要分析非机动车骑行人是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如是否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是否存在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等,如存在,伤者本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保险法律服务部主任宋涔律师分析,从责任角度来看,骑车女子没有注意前方有警示绳且车速较快,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骑车女子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宋涔认为,以上述条例类比适用此次事故,电力公司仅仅设置普通的警示绳,也没有相关人员提示,对于该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具体两者谁的过错更大,有待交警部门进一步查明。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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