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同是醉汉,同是被车轧死,为何责任和赔偿大不同?
两名醉酒男子一个卧倒在车行道内,一个翻越二环主路月坛南桥护栏坠桥,最终都遭遇了交通事故。一个被碾压后经抢救无效身故,一个摔伤后又被小轿车底盘挤压当场死亡。都是醉汉,都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家属都把驾车司机起诉,北京西城法院近日对两起案件都作出一审判决,一位死者的家属获赔69万元,另一个死者被认定全责。目前,两起案件均在上诉期内。
看着很相似的事故,为什么死者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和获赔金额却大不相同呢?
案例1:
男子醉卧车道被轧死
去年5月20日傍晚5点多,司机王先生驾车行驶至西城区真武庙路头条时,前面正常行驶车辆突然右转,王先生没太注意,继续直行,然后就感觉车子压到了什么东西。停车下来一看,竟然碾压了一个中年男子。后经抢救无效,中年男子于当天死亡。
经调查,死者姓乔,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6.0mg/100mg,属于严重醉酒。交通队的询问笔录记载,事发当天下午3点至5点左右,有多人看到乔先生躺在真武庙头条道路中间一树荫处,并上前对其进行劝阻。乔先生躺卧在道路中间,还造成了交通拥堵。多辆机动车发现路面情况后,依次右转躲避。但王先生驾车通过时,在前车右转后却没有发现路面情况,从乔先生身上轧过。王先生事后解释说,由于乔先生躺在路中间树荫处,且当时夕阳晃眼,自己才没发现路面情况。
乔先生没有妻子儿女,父母也去世了。哥哥姐姐作为他的继承人将司机王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西城法院,索要赔偿。
案例2:
醉汉坠桥被轧当场身亡
就在乔先生被轧死后半个月,西城区月坛南桥又发生了一起醉汉死亡的事故。
去年6月6日晚,陈先生与朋友聚餐后,乘坐公交车离开。当晚21时36分,陈先生在公交车站下车后,并没有从过街天桥离开主路,而是步行进入了月坛南桥路肩,起初他走得还相对平稳,逐渐步履蹒跚,行走困难。
公共监控视频显示,22时8分,陈先生竟翻越月坛南桥护栏,继而坠桥。与此同时,桥下一辆黑色轿车恰巧经过,陈先生正落在黑色轿车的车头位置。从陈先生坠桥到与黑色轿车接触,仅间隔1秒。司机避之不及,还是轧在了陈先生身上,陈先生当场死亡。
经查,陈先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1.7mg/100ml。司法鉴定认为,陈先生符合高坠摔伤后又被小型轿车底盘挤压,共同导致其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在陈先生尸检过程中,未检见车辆碾轧所致特征性损伤。
50多岁的陈先生在北京当保安,家中还有妻子和四个子女。事发后,陈先生的亲属将黑色轿车司机郑先生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索赔47万余元。
两起事故醉汉都被认定重大过错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乔先生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属于醉酒状态,虽经多人劝阻,仍长期醉卧于道路中间,导致自己长期处于危险状态,同时导致交通拥堵,未尽到对自己生命安全的基本注意义务,因此,乔先生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
另一起案件中的死者陈先生醉酒后违规在主路上行走并翻越护栏,使自身处于危险境地,也被认定存在重大过错。
西城法院一审判决醉卧行车道的乔先生承担交通事故60%的民事责任,驾车碾压他的司机王先生负40%的民事责任。乔先生亲属的合理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7万余元。王先生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险,西城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11万元,剩余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照40%比例给付58万余元,共计69万余元。
而坠桥后又被车挤压的死者陈先生被法院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院考虑到他在主路上行走并翻越护栏的一系列反常行为是因醉酒所引发,主观上并不具有通过碰撞机动车以达到自杀或自残目的的故意,因此,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陈先生亲属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11000元。鉴于此次交通事故由陈先生醉酒引发,法院对家属索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支持。
醉汉都有错司机责任却不同
依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那么,两个醉汉都被认定了存在重大过错,为什么二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和赔偿结果却不尽相同呢?
西城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达法官告诉记者,两起案件中,司机是否尽到了合理安全注意义务是判断司机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的依据。
在第一起案件中,乔先生醉卧在行车道内时,虽然道路中存在夕照及树荫影响视线的情况,但事发时为白天,光线充足,而且其他车辆都注意到了路面情况,进行了避让。但王先生却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在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的情况下碾压到路面上躺卧的行人。
在第二起案件中,死者陈先生从开始坠桥到与从桥下经过的郑先生的车辆接触仅间隔1秒。法院认为,在这种紧急情况下,难以要求车辆驾驶人提前预见到桥上将有人坠落并作出有效的避让行为。
张达法官介绍说,对比之后不难看出,司机王先生如果尽到注意义务,是完全有可能看到在路上醉卧的行人,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而陈先生的坠桥突如其来,在霎那之间,司机郑先生难以有效避让,对事故发生是无法控制的。因此,两个司机,一个能避免事故发生,一个不能避免,这是两个案子判决司机承担不同责任的关键。
至于具体的责任比例,法院判决中指出,乔先生长期醉卧道路中间的行为与王先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都是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但乔先生扰乱交通秩序,放任危险发生的行为原因力略高于王先生未采取制动措施导致碾压行为的原因力,因此乔先生负此次交通事故60%的民事责任,王先生负此次交通事故40%的民事责任。
而郑先生的车辆虽然对陈先生有挤压,但这一结果是坠落事件的发展所致,不能据此认定郑先生存在过错。郑先生已在第一时间对车辆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之后又垫付了陈先生的急救费用,处置行为合理得当,不应苛以责任。因此,法院认定由死者陈先生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郑先生无责。
法院的判决中特别提到:“法律不仅要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也要保障一般社会参与者的行为自由。本院对陈先生坠亡一事深表惋惜,亦对原告等人失去至亲予以同情,但侵权责任的界定须严格以法律为准绳、以证据为支撑。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陈先生醉酒后的交通违法行为,郑先生正常驾车通行的行为并无违法或违规之处,本院无法因陈先生最终出现死亡的结果而判令不构成侵权责任的郑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都是醉汉,都在事故中身亡,都存在重大过错,看上去是那么相似,但由于司机责任的不同,又让两起案件出现了本质的区别。最终形成两位死者一个承担事故60%责任,保险公司给付69万,而另一个承担全责,只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家属11000元的结果。
责任编辑:朱学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