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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供销社两名原理事会副主任受审 原主任已被判11年

原标题:安徽省供销社两名原理事会副主任受审,原主任已获刑11年

8月11日,安徽省供销社原理事会副主任崔继华、唐庆明分别在芜湖、滁州受审,均被指控涉嫌受贿。

他们的老搭档、安徽省供销社原理事会主任钱斌已于7月28日一审获刑11年。

官方简历显示,钱斌,男,1957年9月出生,汉族,安徽庐江人,大学学历,1975年1月参加工作,198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钱斌1982年6月即进入安徽省供销社工作,逐步拾阶而上,于2001年1月出任省供销社副主任、党组成员,2010年10月任省供销社监事会主任、党组副书记,2014年8月任省供销社理事会主任、党组书记。

在执掌安徽省供销社3年多后,钱斌于2017年11月转岗安徽省政府参事,直至2019年4月通报被查。

在钱斌担任安徽省供销社副主任、党组成员期间,崔继华于2003年9月履新省供销社副主任、党组成员,后长期与钱斌共事,并于2010年10月任省供销社理事会副主任、党组成员,直至2019年10月通报被查。

唐庆明则是在2015年11月进入安徽省供销社工作,出任省供销社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人选,次年3月正式就任该职,直至2019年9月通报被查。

崔继华,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安徽休宁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唐庆明,男,汉族,1961年12月出生,安徽凤台人,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10月入党,大学学历。

法院判决显示,钱斌受贿、滥用职权情节发生在其担任安徽省供销社领导期间。

2020年7月28日,芜湖中院对钱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公开宣判。芜湖中院一审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钱斌在省供销社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工程、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99.394451万元(其中收受人民币320万元系未遂)。被告人钱斌在担任省供销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兼省供销总公司总经理期间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99.394451万元(未遂3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钱斌在担任省供销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兼省供销总公司总经理期间,违规决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赃,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家人主动为其退赃并缴纳罚金等情节,法院决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同样在芜湖中院受审的崔继华,其涉嫌受贿案情也发生在担任安徽省供销社理事会副主任期间。

8月11日,经芜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崔继华涉嫌受贿案在芜湖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芜湖市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8年7月,被告人崔继华在担任省供销社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推荐任职、项目投资、股权转让、贷款融资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19万余元,其中220万元系未遂。

起诉书还显示,被告崔继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受贿罪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并在审判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罚量刑建议。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在滁州中院受审的唐庆明,其涉嫌受贿案情则被指发生在担任灵璧县县委书记期间。

8月11日,滁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唐庆明涉嫌犯受贿罪一案。滁州市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唐庆明在担任安徽省灵璧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资金拨付、承揽工程以及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2010至2019年,唐庆明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55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唐庆明的刑事责任。本案将择期宣判。

公开资料显示,1952年9月,安徽省合作总社成立;1954年9月,改名为安徽省供销合作社;1983年,安徽省供销合作社由行政单位改为经济组织,并更名为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名称沿用至今。目前,作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供销社与省供销商业总公司系两块牌子、一套机构,设有理事会和监事会。

责任编辑:郑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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