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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驾追尾被拦 逃逸途中摔死对方:一审获刑14年

原标题:四川乐山男子酒驾追尾被拦,逃逸途中摔死对方一审获刑14年

酒后驾车与别人车辆发生追尾后逃逸被拦下,逃离途中竟摔下他人致死……一年前,四川省乐山市中心城区发生了这场因酒驾逃逸而酿成的悲剧。

8月1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男子酒驾追尾被拦逃逸途中摔死对方

2019年8月7日21时许,乐山市区绿心路与竹公溪路交汇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LRB×××的蓝色“长安”欧诺牌面包车,在途经乐山市区绿心路与竹公溪路十字路口红绿灯交汇处,等待红绿灯过程中,追尾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川L99×××的棕色“长安”商务车。宋某某与同车人员向某下车查看车辆受损情况,并与徐某协商赔偿事宜。

↑事发现场。

↑事发现场。

双方协商未果,宋某某提出报警,被告人徐某因喝了酒害怕被交警查处,遂启动车辆,倒车后右拐准备从其右手边车道逃离现场。宋某某见状遂上前拉拽徐某驾驶室车门,被害人向某则站在徐某所驾车辆前,欲阻拦徐某离开现场。

徐某见状并未停车,仍加速向前行驶,向某被车头顶着并顺势扑倒在引擎盖上。被告人徐某继续驾车过红绿灯后左拐往老中心站方向行驶,在行驶100米左右后,徐某见向某只有左手抓住挡风玻璃下引擎盖,想将其从引擎盖上甩下,便点踩刹车同时从右往左猛打一下方向盘,向某随即被甩下车,摔倒仰趟在马路上,徐某驾车逃离现场。

↑向某被顶在引擎盖上。

↑向某被顶在引擎盖上。

当晚,被害人向某被送医救治。2019年8月17日,被害人向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向某死亡原因系头部钝性损伤死亡。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川LRB×××号车从绿心公园北停车场到老中心站出口平均速度为51.56km/h。

交通肇事还是故意伤害?当庭翻供未被采信

关于将向某甩下车的过程,被告人徐某向公安机关供述,这个过程自己一边开车一边在想如何摆脱对方,左转弯跑了可能100多米远的时候看到对方松开右手去拿手机,只用左手抓住引擎盖。

“这个时候自己想起电视里的一些情节,觉得这个时候可能是最好的摆脱对方的时机。”徐某在供述时说,于是自己忽然点了一下刹车,同时从右往左猛打一下方向盘,顺势把对方从引擎盖上甩到了右边。把对方甩下去之后,自己继续开车往前行驶,并从后视镜看见对方面朝上仰躺在地上。因为当时心里害怕没敢停车。

在庭审中,被告人徐某当庭翻供,辩称并非参照电视情节有意将被害人甩开,只是被害人用手敲打其挡风玻璃,自己条件反射地踩了一下刹车,自己根本没有想到会对被害人造成伤害。自己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所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均是在自己不了解故意伤害罪相关法律的情况下签署的,通过学习法律后认为自己的行为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审理认为,经查,被告人徐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5次供述中内容均一致且稳定,从同步录音录像来看,被告人徐某在整个讯问过程中神态自然,不存在任何刑讯逼供或诱供的行为,且询问笔录均经徐某本人进行了签字捺印确认。被告人徐某当庭翻供,但未能提供合理的翻供理由,故对其翻供行为本院不予采信。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一审被判故意伤害罪肇事者获刑14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案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徐某因与他人的车辆擦挂事故,为了逃避交警查处其酒后驾车的行为,以平均车速51.56km/h驾驶车辆逃离现场。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徐某为了摆脱顶在其引擎盖上的被害人,趁被害人单手抓引擎盖之机,采用点踩刹车同时从右往左猛打一下方向盘的方式将被害人向某甩至路边的事实,被告人徐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可能有导致被害人受伤或死亡的结果发生,仍不计后果实施行为,最终导致被害人向某头部钝性损伤死亡,其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目的明显,客观上徐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且该行为与被害人向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人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8月11日,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扣押在案的川LRB×××号面包车和钥匙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红星新闻记者顾爱刚图据法院

责任编辑:朱学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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