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律师解读“女子遭下药案嫌疑人检方未批捕”:证据不足,需排除合理怀疑
7月12日,有网友爆料称,自己在深圳某自助餐厅吃饭时,被同行男子在水杯内“下药”,店员发现后及时将杯子收走并好心提醒她,随后女生报警,该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店内监控录像画面。图据微博
而据当事女生朱某微博介绍,同行男子赵某在事件曝光后,曾多次打来电话并在微信上道歉。消息截图显示,赵某解释称“这是一种女性用于缓解性冷淡药物,本为女友购买”,“有这个念头产生大概2天,更多的是猎奇心理,想看看是什么效果”,因此对当事人朱某下药。赵某还表示“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抱着侥幸心理以为能过去,对此事感到万分悔恨”。
▲消息截图。图据微博
7月15日,深圳福田警方通报称,已依法对涉嫌强奸的嫌疑男子赵某刑事拘留,经查,嫌疑人赵某与当事人朱某通过社交活动认识,后双方多通过网络工具交流,偶尔见面。7月4日,赵某邀请朱某聚餐。期间,赵某趁朱某离开餐桌时,向其饮用的水杯内投放白色粉末(据赵某称其在国外留学时购买),试图让朱某饮用,寻求刺激。
▲深圳福田警方通报
7月30日,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消息,“女顾客遭男同伴‘下药’”事件,检方以证据不足对嫌疑人赵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通报显示,本案的关键物证,水杯的药物被倒掉、水杯被清洗,直接物证已灭失;根据法定鉴定机构对嫌疑人赵某身上缴获的药物作出的鉴定意见,并结合扣押的药物说明书,证实该药物含“他达那非”成分,目前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药物会使人失去意识或者陷入迷幻,从而达到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状态。另外,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嫌疑人有“意图违背女方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综合证据看,本案尚达不到批准逮捕的证据标准,因此,该院依法以证据不足对嫌疑人赵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店员拍下的放入粉末的水杯。图据微博
针对检方“存疑不捕”的决定,当事人朱某发微博表示,自己被告知由于赵某作出“仅仅是想看看她的反应”、“通过药物说明书知道不会对人体有什么伤害”等说法,加上其他取证因素,检察院最终作出该决定。但她认为赵某这样的说法实在无法接受和相信,于是向检方表示坚持自己的诉求,接下来将由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而检方的这一决定也在网友中引发热议,“他(赵某)在聊天记录里承认下药了也不能定罪吗?”“嫌疑人还会因此受到处罚吗?”……针对这些疑问,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多位律师,一起解读该案的判决及后续可能的发展。
周筱赟: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赵莉芸: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付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疑问1:
现阶段“存疑不捕”是否合理?
周筱赟:“存疑不捕”的决定,尽管与公众的期待不相一致,但目前在法律程序上是没有问题的,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本案最重要的物证,即下药的水杯,在案发后被倒掉、清洗。如果被下迷药的水杯没有清洗,从水杯残留物中鉴定出足量的迷药,而非当事人身上缴获的他达那非,同样可以定罪。
办案人员虽然从当事人身上缴获了药物,但经过鉴定,该药物含“他达那非”成分。经查询,这是一种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的药物,原理和伟哥(西地那芬)类似,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药能导致女性失去意识或激发女性性欲。尽管存在当事人身上药物是给自己服用、投入水杯的是事先研磨的其他迷药的可能性,但由于水杯这一最重要的物证灭失,无法鉴定,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因为存在另外一种可能性,即身上缴获的药物和水杯中的药物是同一种。刑法有一个重要原则是“存疑有利于嫌疑人”,即证据不足,存在多种可能性时,则选择对嫌疑人更有利的那个可能性。所以,由于物证的缺失,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无法给当事人定罪。
赵莉芸:我认为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原因,是认为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根据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罪状可知,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而认定是否构成犯罪需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即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有相应行为。
根据公开披露的情况来看,目前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该男子有强奸的故意(下药的行为不等同于强奸),这是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本案无“暴力”、“胁迫”,那就要看本案的“作案方式”是否属于罪状中规定的“其他手段”。司法实践中认定“下药”强奸是否属于“其他手段”的关键在于,药物是否使人失去意识或者陷入迷幻,从而达到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状态。简言之,本案要具备逮捕的条件,客观方面至少要满足药物足以使被害人失去意识或陷入迷幻而达到不知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状态、男子明知该药物的威力而秘密投放等条件,根据公开的信息来看,目前证据状况显然无法满足上述条件,所以无法逮捕。
付建:根据法律的规定,批准逮捕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的必要。首先,对该案件进行定性,很明显犯罪嫌疑人有非法侵犯的目的,想通过下药使受害人失去意识进而可以控制受害人,而且已经实施了下药的动作,已经开始着手犯罪行为,也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只不过后来因为在店员的“干预”下才没有成功。
可是水杯的药物被倒掉、水杯被清洗,直接物证已灭失,目前当事人犯罪的证据,只有他承认“下药”的微信聊天记录,而《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该案的关键证据在于杯中的药是否是男子身上携带的药物,要排除这一疑点,才能最终构成犯罪事实。
疑问2:
当事人接下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赵莉芸:两个途径。一是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若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二是向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或其上级检察机关申诉。
付建:这个事情属于刑事案件的范畴,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女生只有积极配合调查,把男子犯罪的证据收集充分,让案件不再“存疑”。
疑问3:
“下药”男子是否会受到处罚?
付建:就目前决定来看,没有批准逮捕,男子也是处于取保候审的状态,如果在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侦查机关补充提交的证据能证明男子构成犯罪,检察院将会批准逮捕,然后提起公诉。若补充侦查的内容没有进展性的内容,男子还是不会被批捕,最终补充侦查期限截止之日,会做出证据不足不起诉。
赵莉芸:最终结果还是要看证据状况,若本案证据扎实,最终成案,则属强奸罪(未遂),男子将面临有期徒刑(三至十年,也可能低于三年)。若证据不足,恐难以犯罪论,也就没有刑罚一说了。
疑问4:
“存疑不捕”决定为何引发争议?
付建: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大,在舆论压力、道德层面,他受到了社会道德的谴责,但是目前法律惩罚还不能实现,因此引发争议。这体现了法律程序与个体权益产生的冲突,实质上也是法律上“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冲突。现在我国注重于实现“程序正义”,虽然有时候会让“实体正义”在个案中很难得到实现,但是“程序正义”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
赵莉芸:该案由于个体对刑事诉讼的认知存在一定偏差,导致对“存疑不捕”的认同感不高。该案不捕的决定看似是程序问题,实质上是实体问题,即证据不足,这是技术性问题,个体及公众对此存在异议也属正常。一般来说要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要加强释法说理。
周筱赟:我强烈谴责这类试图侵犯女性的行为,但是刑法关系到个体的自由和生命,其证明标准远比民法更为严格,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就目前的证据,由于物证的缺失,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无法给当事人定罪。本案对于类似性侵事件被害人的建议就是: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同时固定证据,保护现场。
红星新闻记者李文滔罗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