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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下药”事件嫌疑人或被取保 批捕还缺哪些证据

原标题:深圳“下药”事件嫌疑人或被取保,批捕还缺哪些证据

就“女顾客遭男同伴‘下药’”事件,7月30日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情况说明称,检察院依法以证据不足对嫌疑人赵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7月12日,网友发微博称,她在深圳某自助餐厅吃饭时,被同行男子在水杯内“下药”,店员发现后及时将杯子收走并好心提醒她。15日晚,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通报,嫌疑男子涉嫌强奸已被警方刑拘。

多名律师告诉澎湃新闻,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存疑不捕”的决定符合法律程序,体现了检察机关重视案件证据,亦说明现有证据不足以给犯罪嫌疑人定罪。

但这并不意味着本案就此终止,有律师建议,可重点查明犯罪嫌疑人所带药物的来源,以及他是否多次购买;全面调查证据,譬如查犯罪嫌疑人的手机浏览记录或电脑记录等。如果侦查机关收集到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新证据,则可再次提请逮捕。若未查到新的证据,则无法继续刑事程序,刑案将被撤销,或将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7月15日,福田警方对该案中涉嫌强奸的嫌疑男子赵某刑事拘留。检察院不批捕后,是否已对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警方暂未透露更多信息。

律师:“存疑不捕”体现一切事实以证据为依据

据福田区检察院的情况说明,2020年7月22日,福田警方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涉嫌强奸罪移送该院审查逮捕。

情况说明称,经审查,案发当晚,本案的关键物证,水杯的药物被倒掉、水杯被清洗,直接物证已灭失;根据法定鉴定机构对嫌疑人赵某某身上缴获的药物作出的鉴定意见,并结合扣押的药物说明书,证实该药物含“他达那非”成份,目前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药物会使人失去意识或者陷入迷幻,从而达到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状态。

另外,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嫌疑人有“意图违背女方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综合证据看,本案尚达不到批准逮捕的证据标准。

情况说明称,因此,福田区检察院依法以证据不足对嫌疑人赵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律师认为,“存疑不捕”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报请逮捕的证据有疑问,未达到逮捕的条件,不予批捕。换言之,就是目前指控证据不足。“存疑不捕”说明检察官对案件的重视,一切事实以证据为依据。

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周筱赟律师指出,福田区检察院决定符合法律程序,亦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

物证和证明主观故意是关键

丁金坤律师认为,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下药”只是手段,要看目的是否为了更严重的违法犯罪。下药本身是违法行为,该行为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尽管检察院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从嫌疑人赵某某身上缴获的药物会使人失去意识或者陷入迷幻,从而达到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状态,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药性不足就如杀人的刀太钝”,这种嫌疑人的主观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定罪。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逸聪律师指出,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嫌疑人有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是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捕的最重要原因。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下药”的目的和危害性亦难以证明。

周筱赟律师分析,刑法关系到个体的自由和生命,其证明标准要比民法更为严格,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目前的证据还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无法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首先,涉案药物所含“他达那非”成份未被证实能导致女性失去意识或激发女性性欲。其次,被“下药”的水杯是本案最重要的物证,如果水杯不清洗,且从水杯残留物中鉴定出足量的迷药,可以作为定罪证据。但本案中物证灭失,无法鉴定,而刑法一个重要原则是“存疑有利于嫌疑人”,故无法给犯罪嫌疑人定罪。

周筱赟律师指出,《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目前能指控犯罪嫌疑人下药的证据系他在事后给当事女生发送的道歉内容。但仅凭道歉内容这种言词证据无法定罪。

嫌疑人或被取保,如何才能达到批捕条件?

上述福田区检察院的情况说明指出,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后,案件尚未终结,侦查机关可以继续侦查,取得新的证据后,可以再次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朱逸聪律师认为,相关部门可重点查明犯罪嫌疑人所带药物的来源,以及他是否多次购买,调查犯罪嫌疑人社交圈内是否出现过类似事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认可其存在意图违背女方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或其创造的条件符合强奸所需的唯一条件,亦可定罪。

丁金坤律师指出,全面收集证据,还原真相很重要。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强奸意图还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本案应该如杭州女子失踪案那样全面调查证据,譬如查犯罪嫌疑人的手机浏览记录或电脑记录等。侦查期间,如果侦查机关收集到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新证据,则可再次提请逮捕。检察机关认为达到逮捕条件的,可以批准逮捕,继续走刑事程序。反之,如果侦查机关再次提请逮捕仍证据不足,检察院将继续不予批捕。但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发生,只有侦查机关搜集到新证据,才会再次报捕。

丁金坤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不被批捕,由看守所即时释放改为取保候审,当即生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此外,丁金坤说,《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届时若仍然未查到新的证据,则无法继续刑事程序。案件将被撤销,只能对下药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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