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男子刺伤多名围殴者案二审维持原判:不认定正当防卫
在一场一人对多人的街头冲突中,被围殴的广东男子郑剑锋用剪刀刺伤对方多人,后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而他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案件的焦点。
7月2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郑剑锋的辩护律师蓝天彬处了解到,惠州中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二审宣判:对郑剑锋的行为不予认定正当防卫,维持此前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郑剑锋骑摩托车到现场后主动停车,从摩托车上拿出剪刀,走向该案受害方欧文伟等人并进行辱骂,导致双方发生斗殴,其持刀捅刺致2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足以认定其有故意伤害的行为,其不属于正当防卫。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事发后当事双方均被起诉,欧文伟一方6人被控聚众斗殴罪,不过检方后来撤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今年4月,郑剑锋一审被认定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一审判决称,鉴于本案是邻里纠纷矛盾激化所引发的犯罪,且双方互有过错,被害人一方先行动手打人,在量刑时给予酌情考虑。
蓝天彬仍认为,本案系正当防卫,应当对郑剑锋宣告无罪。他表示,下一步郑剑锋将提出刑事申诉。
事发现场澎湃新闻记者王选辉图
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成案件焦点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事情发生于2018年6月24日晚。案件材料显示,当天约23点40分,郑剑锋的弟弟郑剑云接到同村村民欧建升的电话,对方称,郑剑云承租的冻库空调声音太大,影响他们观看世界杯。
监控录像显示,郑剑云到现场后与欧文伟(欧建升父亲)等人发生口角,并从争吵发展到推搡。郑剑云见对方人多,遂逃到附近一小巷内拿到一根木棍,返回现场继续与欧文伟等人争执。之后,欧文伟一方持刀追赶,郑剑云再次逃走;郑回到家中后取出菜刀再返回现场,欧文伟等人持砍刀、木棍沿街追逐郑剑云,郑剑云跑了一段路程后返回家中。冲突至此告一段落,双方均未受伤。
不过,监控录像显示,到了6月25日0时10分许,郑剑锋骑摩托车来到现场。检方此前针对欧文伟一方6人作出的起诉书称:欧文伟一方持凳子等工具先动手,随后双方发生斗殴。其中欧文伟使用凳子,欧建通使用长刀,黄秀强使用玻璃酒瓶,钟成稳用木棍,欧建槟和杨荣兴使用拳脚参与斗殴,致郑剑锋受伤。
此后的伤情鉴定显示,郑剑锋受轻微伤。打斗过程,郑剑锋使用一把剪刀致使对方5人受伤,经鉴定:其中两人重伤二级,三人轻微伤。
事发后,双方当事人均被逮捕、起诉。郑剑锋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另一方欧文伟等6人被控犯聚众斗殴罪。
2019年7月23日,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郑剑锋故意伤害案。次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欧文伟等6人聚众斗殴案。
在郑剑锋故意伤害案庭审时,郑剑锋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到达现场,该案是否具备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成了庭审争议的焦点。
今年4月26日,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法院对郑剑锋案作出一审判决:对郑剑锋及辩护人提出的正当防卫辩解不予采纳,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惠东县法院在判决书中称,郑剑锋在没有发生不法伤害、对方亦未对其人身、财产等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的情况下,持械到达案发现场,并主动挑起事端,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对于量刑的考量,惠东县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鉴于本案是邻里纠纷矛盾激化所引发的犯罪,且双方互有过错,被害人一方先行动手打人,在量刑时给予酌情考虑。”
郑剑锋涉嫌故意伤害案庭审现场惠东县法院微信公众号图
检方对聚众斗殴案撤回起诉
郑剑锋案一审宣判5天前,惠东县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提对欧文伟一方6人涉聚众斗殴案撤回起诉,4月26日,惠东县法院准许检察院撤诉。
5月26日,惠东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其中不起诉理由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惠东县检察院在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中称:第一,认定6名被不起诉人与郑剑锋斗殴故意的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一方在郑剑锋出现在现场之前已经报警,其跟郑剑锋没有约架,也不知道郑剑锋会到现场。在郑剑锋持械到场后,被不起诉人一方才对郑剑锋这一特定对象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但郑剑锋只构成轻微伤,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第二,认定六名被不起诉人聚众行为证据不足。钟成稳和黄秀强都是从亲戚朋友间得知情况后自行到欧文伟家里了解情况,纠集行为证据不足。
郑剑锋代理律师蓝天彬则认为,根据监控视频,欧文伟一方通过打电话、发微信,短时间内纠集大量人员,聚众实施斗殴行为的证据充足。
二审维持原判,律师:将申诉
郑剑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7月21日,惠州中院对郑剑锋故意伤害案作出二审宣判。
对于上诉人提出的郑剑锋属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郑剑锋在侦查以及庭审阶段均未供述其到案发现场后是看到其侄子郑惠详被人掐脖子而实施防卫行为;证人李建勇、杨来喜、郑振通等人的证言以及现场视频均证实,郑剑锋骑摩托车到现场后主动停车,从摩托车上拿出剪刀,走向欧文伟等人并进行辱骂,导致双方发生斗殴,其持刀捅刺致2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足以认定其有故意伤害的行为,其不属于正当防卫。
惠州中院认为,郑剑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二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蓝天彬说,该案争议大,二审期间,他作为辩护人曾多次申请公开开庭审理,惠州中院则选择了直接书面审理。
蓝天彬认为,从视频监控看,欧文伟等人拿着砍刀、木棍、酒瓶、板凳等工具追打郑剑云、郑剑锋,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郑剑锋则属于正当防卫。
他说,下一步郑剑锋将提出刑事申诉。
责任编辑:朱学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