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网红“晃桥”出事了女子被晃下桥摔成十级伤残
来源:北京头条客户端
近年来,网红晃桥成为一种新兴游乐项目,多为多人参加且以一方坠桥为游玩目的,但在游玩者寻求刺激的同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北京一女子因在该项目中摔成骨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将管理者某公司告上法庭。
2020年7月24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北京顺义法院获悉,该公司承担60%的责任,赔偿游客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5385.55元。
从网红晃桥上落入水中女子摔成十级伤残
2018年8月11日,徐某在北京顺义某水上乐园游玩过程中,从网红晃桥落入水中受伤。同日送至医院急诊就诊,经诊断为跟骨骨折。
徐女士表示,当时众多游客不慎落入水中,由于水池太浅且缺少保护措施,她受伤严重。经鉴定损伤属十级伤残,人体致残率10%,至今仍不能正常生活、工作。
但受伤后她多次跟乐园的管理方某公司协商解决均无果,也未对损失进行全部赔偿,徐女士认为,此次事故的发生,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伤,故诉至法院要求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余万。
对此,该公司辩称,游戏落水是很正常的事件,也是游戏本身的一部分,网红桥距离水面五十厘米左右,水深一米左右,该娱乐项目风险性很低,在运营过程中从来没有发生过任何事故。但公司仍安排多名工作人员在园区内巡视,维持秩序,并有专职救生员两名,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加以防范。
园区内多处张贴风险提示,提示游客根据自身身体情况,量力而行。网红桥及水池的设置合理,水池内没有石块等杂物,地面平坦。发现情况后,救生员和游客一起及时将人救出水池,并拨打急救电话,将其送至医院进行治疗。
该公司认为,在网红桥发生晃动的情况下,不能在桥上走动是所有人都能够认知的一般生活常识。徐女士在晃动的桥体上行走落水,在水中站立时发力不当,是导致事件发生的全部原因。公司设施合理、救助及时,并且不能预测徐女士在水中站起时,会发生右脚跟骨骨折的事件,应当属于意外事件,故公司没有过错,不负责任。
事发现场视频公布到底是谁没有遵循游戏规则
从公布的时长为36秒的现场视频来看,开始时桥正在晃动,穿着黑色泳衣的徐女士及其孩子正蹲坐于桥上,双手抓住桥边沿,在视频18秒处晃桥停止晃动,与此同时晃桥一头有一名女性游客上桥,随即徐女士及其孩子起身掉头往桥头方向走。
视频21秒处晃桥上有游客在开始跳动,晃桥随即小幅抖动,26秒处晃桥开始大幅左右摇晃,此时徐女士手扶住孩子肩向晃桥西头走并与西边游客互相错位。
33秒处,在二人还未返回桥头时,二人难以保持平衡落入水中,在落水前可见徐女士与其中一名女游客互相碰撞,徐女士落水后随即站起可见身体随即倾斜。
公司解释,网红晃桥的游玩规则为,上下桥有专人组织,等桥两边双方准备好了后,双方开始晃动桥身,游戏目的是让对方掉进到水中,如果游戏10分钟后还有人没有下水,游戏就结束了,但是一般情况下3、5分钟就都掉下去了,活动结束后,游玩者在工作人员引导下,顺序走下桥。
现场最少有两名工作人员组织上下桥,简单讲述游戏规则,在桥附近担任安全救援事项。如果有游客中途想从正在晃动的桥上下桥,应该呼叫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安排大家不要摇晃了,暂停游戏,安排下桥。这是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游戏开始后是不允许上桥的。
徐女士却认为,事发当时没人对上下桥进行指挥,也没有对游戏进行指挥,所以孩子不知道何时能结束,她才过去接孩子下桥的。她描述,当时本人并没有玩这个项目,现场的音乐声很大,是循环播放的。上去后先是蹲了一会儿,桥不动的时候准备起身带孩子往回走,但是还没走几步桥又突然摇晃起来,她和孩子就直接掉水里去了,孩子身上穿有自带的救生圈没事,她落水后就开始脚疼了。
法院判公司承担60%责任赔偿游客1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作为涉诉水上乐园的经营者,某公司对乐园项目的游玩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网红晃桥作为一种新兴游乐项目,多为多人参加且以一方坠桥为游玩目的,在游玩者寻求刺激的同时本身即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根据游戏规则的设置,可见经营者能够预见缺乏规则、无序的游玩方式所具有的潜在风险,亦能预见到合理安排游戏规则、充分的游玩告知以及游玩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对游客安全的作用和意义。
通过现场的视频可见,游玩者并非有序上桥,而是游客各行其是,如画面中徐女士及其孩子游玩时蹲坐于桥上,也有小孩一直趴在晃桥上,还有人上下桥等。在此过程中,公司自称戴帽子的安全员并未发现,游客上下桥均未见有工作人员指挥。
而与此同时,现场音乐巡回播放,在嘈杂的现场情况下,即便戴草帽者为安全员,如有游客呼叫,其也难以听见。
此外,晃桥游玩是以桥上两边游客晃动桥身的方式,将不能控制平衡的游客掉入水中,以追求挑战性和趣味性。
徐女士选择上桥的时候就应当预见到随时都有可能被晃入水中,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孩子的监护人,参与该晃桥项目时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游玩中理应更加注意自身安全。
因此关于双方的责任比例,法院酌定某公司对徐女士受伤承担60%的责任。
2020年7月21日,法院判令某公司赔偿徐女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5385.55元。
责任编辑: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