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应如何主张权利呢?
乘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是起诉肇事方,还是起诉承运人呢?侵权责任和合同纠纷有何区别和联系呢?
2019年1月13日22时40分,古某醉酒后驾驶渝A小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老大桥往龙西路口方向行驶在龙水镇永益路100米处,在超车的过程中与对向正常行驶由被告周某某驾驶的渝B小型轿车相撞,而后又与同向行驶被超车辆由王某某驾驶的渝C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渝B小型轿车乘车人原告廖某等三人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古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廖某、王某某等人等均不承担责任。
廖某因此次事故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52359.51元,其中古某垫付6000元。周某某系被告重庆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员工,渝B小型轿车系该公司所有。之后,廖某与古某、周某以及重庆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协商未果,廖某遂以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和重庆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廖某乘坐被告重庆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小型轿车,双方已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理应安全将原告运输至目的地。现原告在乘坐该车时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被告重庆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周某某系履行职务行为,不是合同相对方,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故在本案中不向原告廖某承担赔偿责任。在扣除古某垫付的6000元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重庆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廖某各项损失费用46359.51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廖某在接受运输服务中意外遭受交通事故,从有利于自身权利得到主张的角度考虑,既可以选择以侵权责任角度起诉肇事方(古某),也可以选择以合同纠纷角度起诉承运人(重庆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在廖某选择以合同纠纷角度提起诉讼时,重庆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某系履行职务行为,不是合同相对方,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故在本案中不向廖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承运人根据运输合同承担了赔偿责任后,认为肇事方对造成该损失有过错的,可以依法向肇事方及其所在的保险公司进行追偿。